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招标公告
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招标公告
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采购
项目编号 | JZEG-HY-24-D1-W-* | 采购经理 | 黄丽-*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04-23 18: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4-04-25 18:00 |
采购明细信息: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交货期 | 备注 |
122 | 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 | 3.0m3 | 2 | 套 | 60天 |
项目要求:
1.保证金金额:0元
2.商务条款:一、货物验收: 1、初步(开箱)验收:供方负责运输,货到交货地点后,需方指定工作人员按交货清单进行现场清点,设备、主要零部件及备品备件参照供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初步验收由双方约定时间共同进行,供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场,视为供方准许需方单方面开箱验收(以书面或邮件确认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供方不书面答复为依据)并同意以需方单方签字确认的问题记录作为退换货以及要求供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最终依据。双方共同进行开箱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主要零部件有损坏、漏装、缺少、丢失或所供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做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会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所发生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 2、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到货后,需方通知供方来厂指导安装及设备调试,在调试完毕并提交一切设备使用的文件后,由需方进行调试验收,验收标准为:需方确认的技术协议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标准。经需方验收达到上述验收标准视为供方交货产品各项性能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出具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如果经需方验收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则需方有权选择退货(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并要求供方退还需方已经支付给其的全部费用,不足部分供方仍需向需方支付,或者要求供方重新更换新的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损失。双方在此共同确认并同意,对设备的调试验收以需方最终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供方应保证试车一次成功,否则,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且供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3、最终验收:设备运行到质保期结束,双方再次共同对设备进行性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设备的最终验收结束。 4、货到需方现场后,由于需方原因不能满足验收条件致使六个月内不能完成验收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付款条件: 1、本合同签订后,供方向需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上述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在提货或交货付款时该款项转作货款相应部分。发货前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供方合同总价的60%款项;供方安排发货,货到工地后,初步(开箱)验收合格的由需方签字确认,供方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准许运行后,余下合同总价的10%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最终验收无质量问题并共同签收最终验收报告后无息付清。 2、需方以银行电汇向供方支付货款。 3、供方在需方付款前(含预付款)须提供税务发票。 (1)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供方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税总局规定的相关要求计算税款并按时足额预缴,对于供方未按税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预缴税款的,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负面影响由供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税收相关政策出台则根据最新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逾期交货: 如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按每迟交一周(7天)(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合同总价的2%计收。如供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起30日内不到货的,视为供方根本违约,除按照上述约定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方退还需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供方应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供方提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的部分,质量保修期自维修完毕验收合格恢复运行之日起重新起算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供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免费更换。维修期间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损耗品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如果设备需要运至供方更换维修的,则由此产生的运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且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供方应对需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3.技术条款:详见URS;投标文件必须作为响应文件上传,不得作为附件上传,投标文件严格按照评审文件制作。
4.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元
5.报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报名单位为非生产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设备业绩合同2份
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采购
项目编号 | JZEG-HY-24-D1-W-* | 采购经理 | 黄丽-*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04-23 18: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4-04-25 18:00 |
采购明细信息:
物资编码 | 物资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交货期 | 备注 |
122 | 直筒型多功能提取罐 | 3.0m3 | 2 | 套 | 60天 |
项目要求:
1.保证金金额:0元
2.商务条款:一、货物验收: 1、初步(开箱)验收:供方负责运输,货到交货地点后,需方指定工作人员按交货清单进行现场清点,设备、主要零部件及备品备件参照供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初步验收由双方约定时间共同进行,供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场,视为供方准许需方单方面开箱验收(以书面或邮件确认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供方不书面答复为依据)并同意以需方单方签字确认的问题记录作为退换货以及要求供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最终依据。双方共同进行开箱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主要零部件有损坏、漏装、缺少、丢失或所供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做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会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所发生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 2、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到货后,需方通知供方来厂指导安装及设备调试,在调试完毕并提交一切设备使用的文件后,由需方进行调试验收,验收标准为:需方确认的技术协议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标准。经需方验收达到上述验收标准视为供方交货产品各项性能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出具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如果经需方验收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则需方有权选择退货(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并要求供方退还需方已经支付给其的全部费用,不足部分供方仍需向需方支付,或者要求供方重新更换新的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损失。双方在此共同确认并同意,对设备的调试验收以需方最终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供方应保证试车一次成功,否则,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且供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3、最终验收:设备运行到质保期结束,双方再次共同对设备进行性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设备的最终验收结束。 4、货到需方现场后,由于需方原因不能满足验收条件致使六个月内不能完成验收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付款条件: 1、本合同签订后,供方向需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上述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在提货或交货付款时该款项转作货款相应部分。发货前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供方合同总价的60%款项;供方安排发货,货到工地后,初步(开箱)验收合格的由需方签字确认,供方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准许运行后,余下合同总价的10%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最终验收无质量问题并共同签收最终验收报告后无息付清。 2、需方以银行电汇向供方支付货款。 3、供方在需方付款前(含预付款)须提供税务发票。 (1)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供方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税总局规定的相关要求计算税款并按时足额预缴,对于供方未按税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预缴税款的,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负面影响由供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税收相关政策出台则根据最新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三、逾期交货: 如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按每迟交一周(7天)(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合同总价的2%计收。如供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起30日内不到货的,视为供方根本违约,除按照上述约定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方退还需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供方应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供方提供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的部分,质量保修期自维修完毕验收合格恢复运行之日起重新起算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供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免费更换。维修期间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提供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损耗品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如果设备需要运至供方更换维修的,则由此产生的运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供方承担,且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供方应对需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3.技术条款:详见URS;投标文件必须作为响应文件上传,不得作为附件上传,投标文件严格按照评审文件制作。
4.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元
5.报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报名单位为非生产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设备业绩合同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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