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开展新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函〔2023〕76号)精神, (略) 技能人才队*建设,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 (略) 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方面的主体作用,进 (略)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和《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要求,决定开展新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征集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用人单位。 (略) 行政区域内,有意愿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

(二) (略) 校。 (略) 行政区域内,有意愿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略) 校。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与企业薪酬等待遇挂钩。

2.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二) (略) 校

1.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申报的用人 (略) 校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2.具有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3.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等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与等级范围

(一)用人单位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内可备案的职业(工种)。

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可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等级,在初级工之下可补设学徒工,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增设特级技师与首席技师。

(二) (略) 校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职业(工种)。

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 (略) 校应在本校的主体专业设置范围内申报,开展的认定工作等级不得超过学校的培养层次。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自主申报。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参照《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详见附件2)要求,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略) 校参照《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附件3)要求,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打印盖章后装订成册,电子版需盖章并以PDF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以单位名称命名。申报材料须于本通知下发后至2024年5月 (略) 人社部门,逾期不再接收。

(二)组织评审。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展实地评估。

(三)公示备案。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单位,经市 (略) (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并向国家人社部门报备。备案有效期为3年。

(四)信息发布。备案成功的用人 (略) 校可在“技能人才 (略) ”(www.http://**)和 (略) 站(http://**)查询备案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立东;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坤兵;联系电话:*;

电子材料报送邮箱:*@*63.com;

地址: (略) 沙河 (略) 100号231室。


附件: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

   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3.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xlsx

附件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函〔2023〕76号)精神, (略) 技能人才队*建设,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自主评价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 (略) 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方面的主体作用,进 (略)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和《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要求,决定开展新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机构征集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用人单位。 (略) 行政区域内,有意愿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

(二) (略) 校。 (略) 行政区域内,有意愿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略) 校。

二、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与企业薪酬等待遇挂钩。

2.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二) (略) 校

1.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申报的用人 (略) 校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2.具有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3.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等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与等级范围

(一)用人单位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内可备案的职业(工种)。

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可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等级,在初级工之下可补设学徒工,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增设特级技师与首席技师。

(二) (略) 校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职业(工种)。

申报等级范围为《清单》内可备案的等级。 (略) 校应在本校的主体专业设置范围内申报,开展的认定工作等级不得超过学校的培养层次。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自主申报。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参照《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详见附件2)要求,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略) 校参照《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附件3)要求,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打印盖章后装订成册,电子版需盖章并以PDF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以单位名称命名。申报材料须于本通知下发后至2024年5月 (略) 人社部门,逾期不再接收。

(二)组织评审。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展实地评估。

(三)公示备案。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单位,经市 (略) (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并向国家人社部门报备。备案有效期为3年。

(四)信息发布。备案成功的用人 (略) 校可在“技能人才 (略) ”(www.http://**)和 (略) 站(http://**)查询备案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立东;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坤兵;联系电话:*;

电子材料报送邮箱:*@*63.com;

地址: (略) 沙河 (略) 100号231室。


附件: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

   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3.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备案职业(工种)、等级范围清单(第1版).xlsx

附件2: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关 (略) 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