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及项下抵债资产的营销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及项下抵债资产的营销公告
一、债务企业名称:内蒙古荣斌房 (略)
二、资产所在地:内蒙古自治 (略) 新城区
三、债权总额:*万元(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
四、债权情况: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拥有的内蒙古荣斌房 (略) (以下简称:荣斌公司)2笔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该2笔债权资产合计2,001,*,其中:本金 373,*,利息378,*,罚息210,*,复利 235,*,违约金803,*。
债权1金额合计1,855,* 元。本金293,*,利息372,*,罚息155,*,复利230,*,违约金803,*。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 (略) 新城区成吉思汗大 (略) 交汇处往东500米公园*号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 (略) 100%股权,保证人为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抵押物已部分抵债,上述债权金额未扣除抵债金额。
债权2金额合计145,*。本金80,*,利息6,*,罚息54,*,复利4,*。保证人聂海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债务企业概况:荣斌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30日,住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 (略) 81号西把栅乡沙梁子村( (略) 东侧四层),公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聂海涛,注册资本*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3。营业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核准日期2016年10月31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目前处于勉强经营状态。
六、保证人概况
聂海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邬秀凤,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崔文祥,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秦耀华,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七、抵押物概况:
原抵押物为*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包括6幢住宅楼、1幢公寓楼、1幢酒店。已办理了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目前,抵押在建工程剩余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669套,面积*平方米;公寓234套,面积*平方米;商业10套,面积*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解押。
抵债资产:2021年3月22日, (略) (略) 裁定将建筑面积*平方米 (略) ,抵债金额270,140,810元,长城公司尚未过户。
八、质押情况:以荣斌公司100%股权作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
九、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区位优势:抵押物坐落于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与 (略) 交汇处,地处新城区核心商务地段,坐拥成吉思汗公园,毗邻阿尔泰游乐场。酒店门前即地铁2号线成吉思汗公园站乘降点,交通便捷,综合区位优势明显。
抵债酒店优势:抵债酒店目前属于在建工程,部分楼层二次结构已完成,建筑整体外立面已完工。建筑物1—4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餐饮楼层, 5层为休闲娱乐区,设有大型豪华室内 (略) 。建筑物 6-22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房间,目前二次结构仅部分完成,设计及建造用途灵活。酒店外规划大型地上停车场,可满足商务及餐饮停车需求。该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综合优势显著,适合经营大型高端商务酒店或写字办公、休闲娱乐、商业卖场等大型行业综合体。
十、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6月17日,经 (略) 呼和浩特办事处(现:长城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生效《执行证书》,确定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我司持上述《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抵债裁定:2021年3月22日, (略) 将抵押酒店(面积*平方米) (略) 。
十一、合作意向:长城公司 (略) 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资产。
欢迎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 系 人:朱先生/付先生
联系电话:0471-*/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略) 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债权合计,借款人和担 (略) 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略) 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中国长城 (略) (略)
2024年4月18日
一、债务企业名称:内蒙古荣斌房 (略)
二、资产所在地:内蒙古自治 (略) 新城区
三、债权总额:*万元(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
四、债权情况: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拥有的内蒙古荣斌房 (略) (以下简称:荣斌公司)2笔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该2笔债权资产合计2,001,*,其中:本金 373,*,利息378,*,罚息210,*,复利 235,*,违约金803,*。
债权1金额合计1,855,* 元。本金293,*,利息372,*,罚息155,*,复利230,*,违约金803,*。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 (略) 新城区成吉思汗大 (略) 交汇处往东500米公园*号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 (略) 100%股权,保证人为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抵押物已部分抵债,上述债权金额未扣除抵债金额。
债权2金额合计145,*。本金80,*,利息6,*,罚息54,*,复利4,*。保证人聂海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债务企业概况:荣斌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30日,住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 (略) 81号西把栅乡沙梁子村( (略) 东侧四层),公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聂海涛,注册资本*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3。营业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核准日期2016年10月31日。登记状态为存续,目前处于勉强经营状态。
六、保证人概况
聂海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邬秀凤,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崔文祥,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秦耀华,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七、抵押物概况:
原抵押物为*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包括6幢住宅楼、1幢公寓楼、1幢酒店。已办理了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目前,抵押在建工程剩余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669套,面积*平方米;公寓234套,面积*平方米;商业10套,面积*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未解押。
抵债资产:2021年3月22日, (略) (略) 裁定将建筑面积*平方米 (略) ,抵债金额270,140,810元,长城公司尚未过户。
八、质押情况:以荣斌公司100%股权作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
九、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区位优势:抵押物坐落于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与 (略) 交汇处,地处新城区核心商务地段,坐拥成吉思汗公园,毗邻阿尔泰游乐场。酒店门前即地铁2号线成吉思汗公园站乘降点,交通便捷,综合区位优势明显。
抵债酒店优势:抵债酒店目前属于在建工程,部分楼层二次结构已完成,建筑整体外立面已完工。建筑物1—4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餐饮楼层, 5层为休闲娱乐区,设有大型豪华室内 (略) 。建筑物 6-22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房间,目前二次结构仅部分完成,设计及建造用途灵活。酒店外规划大型地上停车场,可满足商务及餐饮停车需求。该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综合优势显著,适合经营大型高端商务酒店或写字办公、休闲娱乐、商业卖场等大型行业综合体。
十、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5年6月17日,经 (略) 呼和浩特办事处(现:长城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生效《执行证书》,确定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我司持上述《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抵债裁定:2021年3月22日, (略) 将抵押酒店(面积*平方米) (略) 。
十一、合作意向:长城公司 (略) 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资产。
欢迎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 系 人:朱先生/付先生
联系电话:0471-*/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略) 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债权合计,借款人和担 (略) 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略) 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中国长城 (略) (略)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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