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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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香财采投处〔20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平房区全开日用百货商行

地 址: (略) 香坊区香电街65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宇轩 (略)

地 址: (略) 南 (略) 128-1号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地 址: (略) 香坊区乐园街1-4号

相关供应商1: (略) 政 (略)

地 址: (略) 香坊区龙房小区3栋8单元3层1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2024年春季树木草坪和花卉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编号:[*]hljyx[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 (略) 政 (略) 不具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场准入制度,不具备苗木生产相关资质,不符合中小企业对制造商要求, (略) 政 (略) 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二): (略) 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存在虚假材料。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了专家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查证,依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的书面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成交供应商 (略) 政 (略) 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苗木生产资质,且 (略) 政 (略) 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无效投标,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查证,依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的书面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成交供应商( (略) 政 (略) )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政 (略) 根据投诉事项给出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其从业人员合计22人,上述数值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数值一致。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香财采投处〔20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平房区全开日用百货商行

地 址: (略) 香坊区香电街65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宇轩 (略)

地 址: (略) 南 (略) 128-1号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地 址: (略) 香坊区乐园街1-4号

相关供应商1: (略) 政 (略)

地 址: (略) 香坊区龙房小区3栋8单元3层1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2024年春季树木草坪和花卉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编号:[*]hljyx[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 (略) 政 (略) 不具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场准入制度,不具备苗木生产相关资质,不符合中小企业对制造商要求, (略) 政 (略) 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二): (略) 政 (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存在虚假材料。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了专家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查证,依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的书面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成交供应商 (略) 政 (略) 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苗木生产资质,且 (略) 政 (略) 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无效投标,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查证,依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的书面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证,成交供应商( (略) 政 (略) )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政 (略) 根据投诉事项给出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其从业人员合计22人,上述数值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数值一致。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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