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情况的公示
关于202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情况的公示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号)要求,于 2024年 3 月 25日至29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现场实操及询问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了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现就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一、“双随机”专项抽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抽查依据
1.《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89 号)、《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青海省人民政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
2.《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5 号)。
3.《2024 年度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4.《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 (略) 桥 (略) 试验室等五家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9 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
10.有关试验检测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11.国家公开发布的其他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文件和制度。
(二)抽查对象
目前我 (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8家(含综合*级2家)。抽取检查对象为我省管辖权限内的 (略) 工程综合*级、 (略) 工程综合*级检测机构(另1家*级检测机构因为地址变更不能参加)。
本年度双随机专项抽查共抽查5家质量检测机构。我中心按照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3家*级检测机构、1家*级检测机构;以定向抽取的方式确定1家*级检测机构(2023年度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其中*级检测机构抽查频率为25%,*级检测机构抽查频率为50%,抽取检查对象数量占监管对象总数百分比为31.2%。
被抽查机构信息见下表:
被抽查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及 证书编号 | 资质认定情况 | 抽查日期 | 确定抽查 对象方式 |
(略) 桥 (略) 试验室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19-006 | 未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5 | 随机抽取 |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19-010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6 | 随机抽取 |
青 (略) (略)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GJC综*2019-01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7 | 随机抽取 |
青 (略) (略)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21-00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8 | 随机抽取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20-00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9 | 定向抽取 |
(三)检查人员
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中的试验检测专家库及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了2名持有执法证书的监督检查人员和4名试验检测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所有成员均与被抽查对象无直接利益关联。
(四)抽查内容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主要就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三个层面对被抽查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评分,总分100分,其中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20分、技术能力38分、管理能力42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抽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2.使用《等级证书》、检测人员证书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证书的行为。
3.实际能力与评定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4.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5.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8.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性及其信用情况。
9.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10.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抽查程序
专项抽查开展的基本程序如下:
1.检查前,召开检查专家预备会议,确定检查专家分工,明确检查内容、严明检查纪律。
2.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介绍抽查目的和依据、抽查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计划及廉政承诺等要求。
3.检测机构汇报有关情况。
4.专家在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总体综合性考察。
5.专家按照各自分工范围从基本条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四方面分别开展抽查工作。
6.抽查组召开内部沟通会议,评议形成意见。
7.召开末次会议,向检测机构反馈抽查情况及整改意见。
8.现场抽查结束后,检测机构根据抽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整改意见应经抽查组长确认。
(六)检查工作的安排与实施
1.2024年3月20日下发《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5号)并确定被检查机构;3月21日下发《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 (略) 桥 (略) 试验室等五家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 号)文件。
2.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进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
3.2024年3月30日至4月7日进行资料验证及材料收集。
4.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形成各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及通报。
5.在青海省交 (略) 站进行公开。
二、“双随机”专项抽查评价
(一)抽查总体评价
通过抽查结果总体来看,除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外,其余四家试验检测机构在基本条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方面较以往均有较为明显的提升。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贯彻落实,总体运行基本顺畅,体系运行基本有效。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仪器设备和样品管理不规范,试验检测人员操作不熟练或不规范,对部分授权参数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等情况。
(二)存在主要问题
1. (略) 桥 (略) 试验室
(略) 桥 (略) 试验室作为服务于本单位的母体试验室,未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该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促进后,各项能力均有所提高。但通过本次抽查发现,该机构管理体系运行仍存在不畅,全员参与程度还需加强。转版后体系文件不能有效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人员操作能力还有待提升,记录、报告填写方面仍有待改进。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环境条件控制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水泥室负压筛析仪、土工室表面振动压实仪、集料室砂当量仪和洛杉矶磨耗试验仪未有效识别并采取防震动隔离措施;水泥比表面积仪室缺少抽湿设备。
②机构转版后的体系文件中有不适用条款。如《检测分包管理程序》,《仪器设备管理程序》中条款4.4.4设备租赁,不符合相关规定;《试剂检测器具管理程序》中化学药品管理规定不合理,室内留存数量与台账不一致;程序文件内容制定重复。如《仪器设备管理程序》13.5.5.1与《计量校准管理程序》中14.5.9均为计量校准内容。
③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3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④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能力较薄弱,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明确,如样品管理员、内审员等。
⑤样品管理不到位。留样样品与流转样品管理混淆;留样室岩石立方体试件材质、尺寸与流转室不一致;编号为YP-2024-SYJ-001的水样取样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已超过水样检测保质期。
(3)技术能力方面
①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齐全、不规范;采用试验依据不一致;记录、报告中数据前后不对应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砂当量、立柱防腐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③由于该机构未面向社会开展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不能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仅提供了大量的模拟报告),不能有效保持长期未开展授权参数的技术能力。
2.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此次专项抽查是我中心对该机构5年资质有效期内的第一次监督检查。恰逢该机构迁址改造基本完成,人员、设备、环境均 (略) 工程*级资质就位。但通过抽查发现,该机构在设备管理、样品管理以及试验室环境方面还需完善,管理体系宣贯和执行落实仍需进一步加强,人员能力还有待提升。等级证书授权的试验检测参数应经常性开展,确保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持续有效。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环境条件控制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流转室水泥样品存放不规范,无防潮措施;水泥室湿度不满足要求;化学室、沥青混合料室缺相关通风设施。
②机构体系文件中有不适用条款。如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分包内容的部分条款不适用;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未按机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编制受控记录、报告的编号;人员培训程序中培训效果评价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如质量负责人、样品管理员等)。
④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3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年度管理评审中“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未有效闭合。
⑤文件管理不规范。对新标准文件未有效识别;受控文件发放、回收等不符合机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档案室存放过期标准且无标识。
⑥设备管理不规范。个别仪器设备安放不合理,不满足试验环境要求。如集料室石料磨光机、无机结合料室摆式摩擦仪,水泥混凝土室的气体钢瓶放置不规范,未采取防倾覆措施;个别仪器配置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渗水仪配置套环(采用聚*烯材料)不符合《 (略) 面现场测试规程》中应为金属套环的要求;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不规范,如外检室0.15mm、0.3mm、0.6mm标准筛无状态标识。
⑦样品管理不规范。样品室留存水泥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密封保存。
(3)技术能力方面
①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不对应或填写错误;委托试验检测时合同评审不规范;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签字不符合要求(无证人员签字);个别记录编制内容存在缺陷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粗集料磨光值、外加剂泌水率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3.青 (略) (略)
青 (略) (略)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通过近几年多次的双随机专项抽查后,该机构各项能力均有较大程度提高,总体上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运行有效。但在仪器设备管理,记录、报告管理,人员培训、人员技术能力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机构体系文件有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中4.5.5、4.5.24分包、4.2.3中同等能力、4.4.3.2内部校准、非标方法、程序文件中《分包控制程序》的部分条款不适用;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如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
②对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文件学行安装,而试验仪电极垂直安装)。
⑤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未按照试剂柜的标识进行分类存放,部分药品室药品划分不明确(如氨水、三氯*烯等未划分到易挥发药品区)。
⑥样品管理不规范。任务下派后任务单、样品移交验收记录等均留存于技术部,不符合机构《样品管理程序》要求。
(3)技术能力方面
①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错误或数据不对应;试验报告出现判定依据错误或检测依据过期。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交通安全设施立柱防腐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4.青 (略) (略)
青 (略) (略)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主要针对省内各州 (略) 开展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通过抽查发现,该机构质量体系运行不够顺畅,全员参与程度不够,在设备管理、样品管理以及试验记录表格方面仍有待于改进,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对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持续保持需加强。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所面积均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试验环境不满足要求。水泥室加湿设备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合理,无法有效监控室内湿度;砼室设置沉淀池不满足要求。
②机构体系文件有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4.5.5和4.5.24分包,4.5.14.4非标方法,《分包控制程序》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不符合相关规定;个别程序内容需完善,如样品管理程序中盲样管理内容缺失;部分上墙管理制度内容制定不合理,如留样室“留样管理制度”中水泥、钢筋留样时间不符合要求;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
③个别受控记录表格编制内容不合理,如委托单中所有试验检测周期均为20天;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委托单中未填写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编号与委托编号一致、下派试验项目与报告中试验项目不一致。
④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2021年、2022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⑤机构授权签字人仅1人( (略) 、桥梁证书), (略) 工程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要求;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样品管理员、内审员等)。
⑥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设备放置不满足要求,存在相互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如称量设备(水泥混凝土室电子天平、化学室电子天平)与震动设备(沥青室试验筛)放置一处等;个别室仪器设备配置不足,如土工室缺少7.5KN测力环,无法开展相关试验;仪器设备检校结果量值未进行有效传递(如温度类设备);设备档案不齐全,只有历年检校证书和结果确认表。
⑦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药品领用归还不符合要求;药品特性划分不明确,如酸性药品目录中列有氯化铵、葡萄糖、无水*醇等。
(3)技术能力方面
①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前后不对应;委托试验检测时合同评审不规范,委托单信息不完整、样品数量不满足试验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判定依据不齐全;记录编制内容存在缺陷,原始记录表中相关信息不符合盲样管理要求;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外加剂氯离子含量、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5.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为*级质量检测机构,近年来试验检测业绩集中 (略) 交(竣)工检测方面,对外承揽部分外委试验。通过检查发现,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顺畅,管理体系的宣贯和执行落实不到位,管理能力薄弱、技术能力不足,对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有效保持需加强和提高。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室与办公室共用一间,不满足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档案内容不齐全,缺验收记录等。
②机构体系文件存在部分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4.5.5和4.5.24分包,4.5.14非标方法、程序文件中《检测分包管理程序》《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及机构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等均未及时更新。
③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2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管理评审输入材料未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管理评审输入内容缺失,如无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内容,无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变化、风险识别的可控性内容等。
④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不足(如技术负责人、样品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等)。
⑤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所有仪器设备、设施均无状态标识;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未进行标定;个别仪器设备检校周期不符合要求。如砼回弹仪检校周期为1年;设备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如力学室材料试验机底座、水泥混凝土室振实台未用地脚螺栓固定等;设备配置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水泥室恒加载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精度不符合要求,要求精度等级0.5,实际配置精度等级为1级;设备维护保养不规范,如液塑限联合测定仪、维卡仪测试针未按照规定进行存放,碱式滴定管连接件已破损等。
⑥化学药品管理不到位。化学试剂存放柜未设置通风装置;试验药品配置不符合试验要求,如缺少测定沥青含量用药品碳酸铵;试验药品存储不符合要求,如三氯*烯、*三醇等存放至沥青室柜体内。
⑦样品管理不规范。所有样品无标识;收样室未配置相关验收设备,如台秤、游标卡尺、卷尺等。
(3)技术能力方面
①试验记录、报告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检测方法错误或使用过期标准;报告签字不齐全、记录与报告数据不对应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土的击实试验、掺和料流动度、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参数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③截止目前,该机构对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中五类(外加剂、掺合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试验检测项目长期未开展,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仅能覆盖所批准的试验检测参数的66.7%,无法保持长期未开展的授权参数技术能力。
(三)抽查评分和信用扣分情况
本次“双随机 一公开”专项抽查,对被抽查的检测机构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信用扣分,将纳入2024年度信用评价,详见下表。
被抽查单位名称 | 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20分) | 技术能力 (38分) | 管理能力 (42分) | 评价总分(分) | 失信行为信用扣分情况(分) |
(略) 桥 (略) 试验室 | 20 | 32.0 | 33.5 | 85.5 | 7 |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 20 | 33.1 | 33.1 | 86.2 | 6 |
青 (略) (略) | 20 | 33.5 | 33.7 | 87.2 | 3 |
青 (略) (略) | 20 | 30.4 | 33.2 | 83.6 | 9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 20 | 31 | 30.2 | 81.2 | 12 |
三、整改要求
(一)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现场评议, (略) 桥 (略) 试验室、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青 (略) (略)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排查梳理,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报告提交检查专家组组长审签后报备我中心;青 (略) (略)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报告提交检查专家组组长现场核查后报备我中心。整改期间,针对试验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不满足要求的参数不得开展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二)本通报针对此次“双随机 一公开”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请未被抽查的各质量检测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认真对照梳理,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同类或类似情况,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为各检测机构后期资质延续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三)各质量检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强化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学,加强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审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原始性、信息完整性、可追溯性,重视标准使用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提高检测报告质量及检测工作质量,提高试验检测公信力。
(四)针对抽查机构普遍存在批准参数未全面开展的情况,要求各机构对照自身实际情况,持续做好资质能力运行顺畅,强化试验检测参数的持续保持,在资质有效周期内覆盖批准的各参数。确实不能覆盖的,也应该通过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或内部比对等手段保持其技术能力,确保机构始终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号)要求,于 2024年 3 月 25日至29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现场实操及询问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了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现就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一、“双随机”专项抽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抽查依据
1.《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89 号)、《 (略)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青海省人民政 (略) 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9〕43号)。
2.《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 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5 号)。
3.《2024 年度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4.《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 (略) 桥 (略) 试验室等五家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9 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发〔2023〕140号)。
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
10.有关试验检测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11.国家公开发布的其他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文件和制度。
(二)抽查对象
目前我 (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8家(含综合*级2家)。抽取检查对象为我省管辖权限内的 (略) 工程综合*级、 (略) 工程综合*级检测机构(另1家*级检测机构因为地址变更不能参加)。
本年度双随机专项抽查共抽查5家质量检测机构。我中心按照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3家*级检测机构、1家*级检测机构;以定向抽取的方式确定1家*级检测机构(2023年度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其中*级检测机构抽查频率为25%,*级检测机构抽查频率为50%,抽取检查对象数量占监管对象总数百分比为31.2%。
被抽查机构信息见下表:
被抽查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及 证书编号 | 资质认定情况 | 抽查日期 | 确定抽查 对象方式 |
(略) 桥 (略) 试验室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19-006 | 未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5 | 随机抽取 |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19-010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6 | 随机抽取 |
青 (略) (略)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GJC综*2019-01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7 | 随机抽取 |
青 (略) (略)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21-00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8 | 随机抽取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 公路工程综合*级 青 GJC 综*2020-001 | 通过资质认定 | 2024.3.29 | 定向抽取 |
(三)检查人员
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中的试验检测专家库及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了2名持有执法证书的监督检查人员和4名试验检测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所有成员均与被抽查对象无直接利益关联。
(四)抽查内容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主要就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三个层面对被抽查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评分,总分100分,其中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20分、技术能力38分、管理能力42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抽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2.使用《等级证书》、检测人员证书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证书的行为。
3.实际能力与评定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4.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5.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8.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性及其信用情况。
9.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10.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抽查程序
专项抽查开展的基本程序如下:
1.检查前,召开检查专家预备会议,确定检查专家分工,明确检查内容、严明检查纪律。
2.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介绍抽查目的和依据、抽查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计划及廉政承诺等要求。
3.检测机构汇报有关情况。
4.专家在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总体综合性考察。
5.专家按照各自分工范围从基本条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四方面分别开展抽查工作。
6.抽查组召开内部沟通会议,评议形成意见。
7.召开末次会议,向检测机构反馈抽查情况及整改意见。
8.现场抽查结束后,检测机构根据抽查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整改意见应经抽查组长确认。
(六)检查工作的安排与实施
1.2024年3月20日下发《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 (略)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5号)并确定被检查机构;3月21日下发《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关 (略) 桥 (略) 试验室等五家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的通知》(青交技服〔2024〕27 号)文件。
2.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进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
3.2024年3月30日至4月7日进行资料验证及材料收集。
4.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形成各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及通报。
5.在青海省交 (略) 站进行公开。
二、“双随机”专项抽查评价
(一)抽查总体评价
通过抽查结果总体来看,除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外,其余四家试验检测机构在基本条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方面较以往均有较为明显的提升。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贯彻落实,总体运行基本顺畅,体系运行基本有效。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仪器设备和样品管理不规范,试验检测人员操作不熟练或不规范,对部分授权参数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等情况。
(二)存在主要问题
1. (略) 桥 (略) 试验室
(略) 桥 (略) 试验室作为服务于本单位的母体试验室,未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该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促进后,各项能力均有所提高。但通过本次抽查发现,该机构管理体系运行仍存在不畅,全员参与程度还需加强。转版后体系文件不能有效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活动,人员操作能力还有待提升,记录、报告填写方面仍有待改进。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环境条件控制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水泥室负压筛析仪、土工室表面振动压实仪、集料室砂当量仪和洛杉矶磨耗试验仪未有效识别并采取防震动隔离措施;水泥比表面积仪室缺少抽湿设备。
②机构转版后的体系文件中有不适用条款。如《检测分包管理程序》,《仪器设备管理程序》中条款4.4.4设备租赁,不符合相关规定;《试剂检测器具管理程序》中化学药品管理规定不合理,室内留存数量与台账不一致;程序文件内容制定重复。如《仪器设备管理程序》13.5.5.1与《计量校准管理程序》中14.5.9均为计量校准内容。
③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3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④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能力较薄弱,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明确,如样品管理员、内审员等。
⑤样品管理不到位。留样样品与流转样品管理混淆;留样室岩石立方体试件材质、尺寸与流转室不一致;编号为YP-2024-SYJ-001的水样取样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已超过水样检测保质期。
(3)技术能力方面
①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齐全、不规范;采用试验依据不一致;记录、报告中数据前后不对应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砂当量、立柱防腐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③由于该机构未面向社会开展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不能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仅提供了大量的模拟报告),不能有效保持长期未开展授权参数的技术能力。
2.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此次专项抽查是我中心对该机构5年资质有效期内的第一次监督检查。恰逢该机构迁址改造基本完成,人员、设备、环境均 (略) 工程*级资质就位。但通过抽查发现,该机构在设备管理、样品管理以及试验室环境方面还需完善,管理体系宣贯和执行落实仍需进一步加强,人员能力还有待提升。等级证书授权的试验检测参数应经常性开展,确保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持续有效。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环境条件控制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流转室水泥样品存放不规范,无防潮措施;水泥室湿度不满足要求;化学室、沥青混合料室缺相关通风设施。
②机构体系文件中有不适用条款。如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分包内容的部分条款不适用;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未按机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编制受控记录、报告的编号;人员培训程序中培训效果评价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如质量负责人、样品管理员等)。
④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3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年度管理评审中“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未有效闭合。
⑤文件管理不规范。对新标准文件未有效识别;受控文件发放、回收等不符合机构《文件控制程序》要求;档案室存放过期标准且无标识。
⑥设备管理不规范。个别仪器设备安放不合理,不满足试验环境要求。如集料室石料磨光机、无机结合料室摆式摩擦仪,水泥混凝土室的气体钢瓶放置不规范,未采取防倾覆措施;个别仪器配置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渗水仪配置套环(采用聚*烯材料)不符合《 (略) 面现场测试规程》中应为金属套环的要求;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不规范,如外检室0.15mm、0.3mm、0.6mm标准筛无状态标识。
⑦样品管理不规范。样品室留存水泥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密封保存。
(3)技术能力方面
①试验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不对应或填写错误;委托试验检测时合同评审不规范;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签字不符合要求(无证人员签字);个别记录编制内容存在缺陷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粗集料磨光值、外加剂泌水率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3.青 (略) (略)
青 (略) (略)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通过近几年多次的双随机专项抽查后,该机构各项能力均有较大程度提高,总体上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运行有效。但在仪器设备管理,记录、报告管理,人员培训、人员技术能力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机构体系文件有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中4.5.5、4.5.24分包、4.2.3中同等能力、4.4.3.2内部校准、非标方法、程序文件中《分包控制程序》的部分条款不适用;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如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
②对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文件学行安装,而试验仪电极垂直安装)。
⑤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未按照试剂柜的标识进行分类存放,部分药品室药品划分不明确(如氨水、三氯*烯等未划分到易挥发药品区)。
⑥样品管理不规范。任务下派后任务单、样品移交验收记录等均留存于技术部,不符合机构《样品管理程序》要求。
(3)技术能力方面
①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错误或数据不对应;试验报告出现判定依据错误或检测依据过期。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交通安全设施立柱防腐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4.青 (略) (略)
青 (略) (略) (略) 工程综合*级资质,主要针对省内各州 (略) 开展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通过抽查发现,该机构质量体系运行不够顺畅,全员参与程度不够,在设备管理、样品管理以及试验记录表格方面仍有待于改进,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对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持续保持需加强。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所面积均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试验环境不满足要求。水泥室加湿设备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合理,无法有效监控室内湿度;砼室设置沉淀池不满足要求。
②机构体系文件有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4.5.5和4.5.24分包,4.5.14.4非标方法,《分包控制程序》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不符合相关规定;个别程序内容需完善,如样品管理程序中盲样管理内容缺失;部分上墙管理制度内容制定不合理,如留样室“留样管理制度”中水泥、钢筋留样时间不符合要求;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均未及时更新。
③个别受控记录表格编制内容不合理,如委托单中所有试验检测周期均为20天;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委托单中未填写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样品编号与委托编号一致、下派试验项目与报告中试验项目不一致。
④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2021年、2022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
⑤机构授权签字人仅1人( (略) 、桥梁证书), (略) 工程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要求;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样品管理员、内审员等)。
⑥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设备放置不满足要求,存在相互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如称量设备(水泥混凝土室电子天平、化学室电子天平)与震动设备(沥青室试验筛)放置一处等;个别室仪器设备配置不足,如土工室缺少7.5KN测力环,无法开展相关试验;仪器设备检校结果量值未进行有效传递(如温度类设备);设备档案不齐全,只有历年检校证书和结果确认表。
⑦化学药品管理不规范。药品领用归还不符合要求;药品特性划分不明确,如酸性药品目录中列有氯化铵、葡萄糖、无水*醇等。
(3)技术能力方面
①报告基本信息及关键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记录、报告中数据前后不对应;委托试验检测时合同评审不规范,委托单信息不完整、样品数量不满足试验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判定依据不齐全;记录编制内容存在缺陷,原始记录表中相关信息不符合盲样管理要求;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外加剂氯离子含量、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参数试验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5.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为*级质量检测机构,近年来试验检测业绩集中 (略) 交(竣)工检测方面,对外承揽部分外委试验。通过检查发现,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顺畅,管理体系的宣贯和执行落实不到位,管理能力薄弱、技术能力不足,对授权参数技术能力的有效保持需加强和提高。
(1)基本条件方面
仪器设备数量、人员、试验检测场地面积均能满足综合*级资质要求。
(2)管理能力方面
①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室与办公室共用一间,不满足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档案内容不齐全,缺验收记录等。
②机构体系文件存在部分不适用条款。如质量手册4.5.5和4.5.24分包,4.5.14非标方法、程序文件中《检测分包管理程序》《开发特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程序》;质量手册修订不及时。对新实施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及机构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等均未及时更新。
③内部审核未认真开展。经查阅发现近2年审核记录基本雷同,内审工作流于形式;管理评审输入材料未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管理评审输入内容缺失,如无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内容,无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变化、风险识别的可控性内容等。
④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不足(如技术负责人、样品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等)。
⑤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所有仪器设备、设施均无状态标识;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未进行标定;个别仪器设备检校周期不符合要求。如砼回弹仪检校周期为1年;设备安装不符合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如力学室材料试验机底座、水泥混凝土室振实台未用地脚螺栓固定等;设备配置不满足试验要求,如水泥室恒加载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精度不符合要求,要求精度等级0.5,实际配置精度等级为1级;设备维护保养不规范,如液塑限联合测定仪、维卡仪测试针未按照规定进行存放,碱式滴定管连接件已破损等。
⑥化学药品管理不到位。化学试剂存放柜未设置通风装置;试验药品配置不符合试验要求,如缺少测定沥青含量用药品碳酸铵;试验药品存储不符合要求,如三氯*烯、*三醇等存放至沥青室柜体内。
⑦样品管理不规范。所有样品无标识;收样室未配置相关验收设备,如台秤、游标卡尺、卷尺等。
(3)技术能力方面
①试验记录、报告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检测方法错误或使用过期标准;报告签字不齐全、记录与报告数据不对应等。
②经现场实操考核,试验人员对土的击实试验、掺和料流动度、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参数操作欠熟练、数据处理不规范。
③截止目前,该机构对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中五类(外加剂、掺合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试验检测项目长期未开展,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仅能覆盖所批准的试验检测参数的66.7%,无法保持长期未开展的授权参数技术能力。
(三)抽查评分和信用扣分情况
本次“双随机 一公开”专项抽查,对被抽查的检测机构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信用扣分,将纳入2024年度信用评价,详见下表。
被抽查单位名称 | 从业活动合规(合法性)(20分) | 技术能力 (38分) | 管理能力 (42分) | 评价总分(分) | 失信行为信用扣分情况(分) |
(略) 桥 (略) 试验室 | 20 | 32.0 | 33.5 | 85.5 | 7 |
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 | 20 | 33.1 | 33.1 | 86.2 | 6 |
青 (略) (略) | 20 | 33.5 | 33.7 | 87.2 | 3 |
青 (略) (略) | 20 | 30.4 | 33.2 | 83.6 | 9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 20 | 31 | 30.2 | 81.2 | 12 |
三、整改要求
(一)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相关规定,经专家组现场评议, (略) 桥 (略) 试验室、青海省交通规 (略) 试验检测室、青 (略) (略)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排查梳理,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报告提交检查专家组组长审签后报备我中心;青 (略) (略) 、 (略) 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报告提交检查专家组组长现场核查后报备我中心。整改期间,针对试验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不满足要求的参数不得开展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二)本通报针对此次“双随机 一公开”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请未被抽查的各质量检测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认真对照梳理,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同类或类似情况,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为各检测机构后期资质延续顺利通过奠定基础。
(三)各质量检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强化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学,加强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审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原始性、信息完整性、可追溯性,重视标准使用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提高检测报告质量及检测工作质量,提高试验检测公信力。
(四)针对抽查机构普遍存在批准参数未全面开展的情况,要求各机构对照自身实际情况,持续做好资质能力运行顺畅,强化试验检测参数的持续保持,在资质有效周期内覆盖批准的各参数。确实不能覆盖的,也应该通过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或内部比对等手段保持其技术能力,确保机构始终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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