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质量, (略) 政府部署,市发展 (略) 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拟定了《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将意见及建议(电子版)反馈至指定邮箱或进行电话反馈。公示时间为1个月,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电话:0439-*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人:杨树青
附件:1.《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2.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文件精神, (略)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略) 城管执法局申请,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调查、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工作, (略) 、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略) 实际, (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略) 浑江区城镇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 (略) 生活 (略) 人口在日常生活中 (略)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征收对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
1、户籍人口和暂 (略) 居民。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 (略) 非居民。
三、征收标准
1、户籍人口和暂 (略) 居民以户为单位计费,每户每月5元征收。
2、城市非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的目标。计费标准为每吨120元,折算66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12元,24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5元。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在职职工数量计费,每人每月2元征收。
(2)医院(含各类诊所)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3元征收。
(3)宾馆、旅店行业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2元征收。
(4)营运车辆,小型营运车辆按每辆每月5元征收,中大型营运车辆每辆每月10元征收。
(5)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按每平方米每月*征收。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征收,或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每吨120元征收。
四、减免政策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五、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实行管理。
(二)各执收单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需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六、执行时间
以市政府批复之日为准。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附件2: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及说明 | ||
一 | 居民 | 5元/户/月 | 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等。 | ||
二 | 非居民 | 120元/吨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计费。 | ||
实际产生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以下标准。 | 1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 | 2元/人/月 | 按照在岗实际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 | |
2 | 医院(含各类诊所) | 3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3 | 宾馆、旅店行业 | 2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4 | 营运车辆 | 5元/辆/月 | 小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10元/辆/月 | 大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5 | 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 | */㎡/月 | 按*/㎡/月征收 | ||
6 | 其他 | 1元/㎡/月 |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1元/㎡/月征收。 | ||
三 | 减免类 |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质量, (略) 政府部署,市发展 (略) 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拟定了《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将意见及建议(电子版)反馈至指定邮箱或进行电话反馈。公示时间为1个月,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电话:0439-*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人:杨树青
附件:1.《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2.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文件精神, (略)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略) 城管执法局申请, (略) (略)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调查、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工作, (略) 、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略) 实际, (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略) 浑江区城镇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 (略) 生活 (略) 人口在日常生活中 (略)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略)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征收对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
1、户籍人口和暂 (略) 居民。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 (略) 非居民。
三、征收标准
1、户籍人口和暂 (略) 居民以户为单位计费,每户每月5元征收。
2、城市非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的目标。计费标准为每吨120元,折算66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12元,24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5元。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在职职工数量计费,每人每月2元征收。
(2)医院(含各类诊所)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3元征收。
(3)宾馆、旅店行业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2元征收。
(4)营运车辆,小型营运车辆按每辆每月5元征收,中大型营运车辆每辆每月10元征收。
(5)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按每平方米每月*征收。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征收,或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每吨120元征收。
四、减免政策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五、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实行管理。
(二)各执收单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需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六、执行时间
以市政府批复之日为准。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附件2: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及说明 | ||
一 | 居民 | 5元/户/月 | 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等。 | ||
二 | 非居民 | 120元/吨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计费。 | ||
实际产生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以下标准。 | 1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 | 2元/人/月 | 按照在岗实际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 | |
2 | 医院(含各类诊所) | 3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3 | 宾馆、旅店行业 | 2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4 | 营运车辆 | 5元/辆/月 | 小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10元/辆/月 | 大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5 | 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 | */㎡/月 | 按*/㎡/月征收 | ||
6 | 其他 | 1元/㎡/月 |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1元/㎡/月征收。 | ||
三 | 减免类 |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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