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辆机动车报废处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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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瓴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辆机动车报废处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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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Q*


(略) (略) 南京众瓴 (略) 委托,就其转让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项目概述


1.1 转让方:南京众瓴 (略)


1.2 标的名称: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


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1) (略) 建 (略) 《 (略) 车辆处置的批复》(2024年3月12日)。

(2)南京众瓴 (略) 《股东决定》(2023年8月1日)。


1.4 挂牌起止日期:


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9日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1.6 标的预展


(1)预展期限:2024/04/25到2024/04/26(9:00-16:00)


(2)预展地点: (略) 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


1.7 转让方式:


(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略) 房 (略) 办理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为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主要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上述车辆须按报废处置。

(2)标的资产性状以实地察看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标的整体转让,不拆分。


3.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3.1 评估机构:南京宁鉴机 (略)


3.2 评估(价格认证)报告编号:宁鉴评字(2024年)第X*号


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 (略) 建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3.4 评估(价格认证)基准日:2024年03月02日


3.5 标的评估值(认证价格)(万元):0.9800


3.6 特别事项说明:有,详见评估报告


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4.1 挂牌价格(万元) :0.9800


4.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成交通知书》生效次日5个工作日内


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资质认定后颁发或换发的最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附件《承诺函》中所述事项,并在报名时提供签字盖章的《承诺函》。

(4)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6. 其他要求: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报废拆解处置,不得以二手车形式变卖车辆,并于《资产移交书》签订之日起90个日内完成转让资产的报废拆解工作。

(2)交货地点为标的资产所在地,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运输。运输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均归受让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符合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转运,如平板运输。自交接之日起标的资产所有权及安全责任均归受让方所有。


7. 保证金条款:


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7.3 保证金处置:


(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将转为拆解及提货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注销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成交价款须受让方需另行缴纳。

(2)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将转为拆解及提货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注销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成交价款须受让方需另行缴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 (略) 退回;(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拍卖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登记表。

(2)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新版资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3)签字盖章的《承诺函》。

请意向受让方带齐相关 (略) 房 (略) 办理登记手续。


9. 其他说明: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3)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4)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5)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受让方还需按照成交总价的5%交纳拍卖佣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10. 联系方式:


(略) (略) :

地 址: (略) 建邺 (略) 265号B区2220室、2222室

联 系 人:宗先生

联系电话:025-*

拍卖公司: (略) 房 (略)

地 址: (略) 鼓 (略) 15号二楼

联 系 人:张鲲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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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Q*


(略) (略) 南京众瓴 (略) 委托,就其转让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项目概述


1.1 转让方:南京众瓴 (略)


1.2 标的名称: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


1.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1) (略) 建 (略) 《 (略) 车辆处置的批复》(2024年3月12日)。

(2)南京众瓴 (略) 《股东决定》(2023年8月1日)。


1.4 挂牌起止日期:


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9日


1.5 接受报名时间: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1.6 标的预展


(1)预展期限:2024/04/25到2024/04/26(9:00-16:00)


(2)预展地点: (略) 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


1.7 转让方式:


(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 (略) 房 (略) 办理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为南京众瓴 (略) 持有的3辆机动车,主要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上述车辆须按报废处置。

(2)标的资产性状以实地察看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本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本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标的整体转让,不拆分。


3.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3.1 评估机构:南京宁鉴机 (略)


3.2 评估(价格认证)报告编号:宁鉴评字(2024年)第X*号


3.3 评估(价格认证)核准(备案)单位 : (略) 建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3.4 评估(价格认证)基准日:2024年03月02日


3.5 标的评估值(认证价格)(万元):0.9800


3.6 特别事项说明:有,详见评估报告


4. 挂牌价格及支付要求:


4.1 挂牌价格(万元) :0.9800


4.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4.3 价款支付期限要求:《成交通知书》生效次日5个工作日内


5.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意向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资质认定后颁发或换发的最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附件《承诺函》中所述事项,并在报名时提供签字盖章的《承诺函》。

(4)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6. 其他要求: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报废拆解处置,不得以二手车形式变卖车辆,并于《资产移交书》签订之日起90个日内完成转让资产的报废拆解工作。

(2)交货地点为标的资产所在地,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运输。运输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均归受让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符合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转运,如平板运输。自交接之日起标的资产所有权及安全责任均归受让方所有。


7. 保证金条款:


7.1 保证金数额:意向受让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7.2 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


(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 (略) (略) (略) 获取缴纳码,凭缴纳 (略) (略) 网站办理到账确认;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7.3 保证金处置:


(1)意向受让方如经协议转让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保证金将转为拆解及提货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注销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成交价款须受让方需另行缴纳。

(2)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将转为拆解及提货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成交文书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注销手续完成后由转让方退还给受让方,成交价款须受让方需另行缴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 (略) 退回;(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如下行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不足的部分,该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需另行赔偿:

协议转让的,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②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

拍卖转让的,①竞买人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购买的;③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④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拒绝履约的;⑤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的;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书》的;⑦提供虚假资料的;⑧存在恶意报价行为的;⑨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⑩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办理意向报名手续及需提供的资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受让方登记表。

(2)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新版资质)、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查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字)。

(3)签字盖章的《承诺函》。

请意向受让方带齐相关 (略) 房 (略) 办理登记手续。


9. 其他说明: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3)意向受让方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现状、质量无异议;

(4)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

(5)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受让方还需按照成交总价的5%交纳拍卖佣金;

(6)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10. 联系方式:


(略) (略) :

地 址: (略) 建邺 (略) 265号B区2220室、2222室

联 系 人:宗先生

联系电话:025-*

拍卖公司: (略) 房 (略)

地 址: (略) 鼓 (略) 15号二楼

联 系 人:张鲲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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