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136号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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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破136号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北京京 (略) 破产清算案

告 知 函

  (2024)京太合破管字第1号

李瑞珠: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 (略) 对北京京 (略)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京01破136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作为北京京 (略)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配合以下清算义务:

一、应向管理人移交所控制、占有、管理下的涉及北京京 (略) 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列举内容:

1.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辅助 (略) 财务的账册账簿;

2. 全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 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开户许可证、章程、人事档案、网银Ukey等物品资料;

4. (略) 资产权属权益相关文书资料;

5. 属于北京京 (略) 的其他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应 (略) 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20日14 (略) 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请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并向管理人移交上述内容,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管理人将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京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略)

北京京 (略) 破产清算案

告 知 函

  (2024)京太合破管字第1号

李瑞珠: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 (略) 对北京京 (略)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京01破136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作为北京京 (略)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配合以下清算义务:

一、应向管理人移交所控制、占有、管理下的涉及北京京 (略) 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列举内容:

1.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辅助 (略) 财务的账册账簿;

2. 全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 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开户许可证、章程、人事档案、网银Ukey等物品资料;

4. (略) 资产权属权益相关文书资料;

5. 属于北京京 (略) 的其他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应 (略) 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20日14 (略) 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请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并向管理人移交上述内容,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管理人将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京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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