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迈康信医用机器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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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迈康 (略) :
本委受理耿波、刘家冕 (略) 劳动争议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36、159号)已审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耿波: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 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工资*元,其中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工资差额9000元、2023年11月16 日至2023年12月15日工资*元、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17日工资*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刘家冕: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 2024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3元,其 2023年8月1日至2023 年8月31日工资差额*、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每月工资800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8日工资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现于龙岗 (略) 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张贴公告, (略) 龙岗区园山 (略) 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5-*)。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公司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贴地址: (略) 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3 栋3楼
特此公告
(略) 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略) 迈康 (略) :
本委受理耿波、刘家冕 (略) 劳动争议案(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36、159号)已审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耿波: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 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工资*元,其中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工资差额9000元、2023年11月16 日至2023年12月15日工资*元、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17日工资*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刘家冕: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 2024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3元,其 2023年8月1日至2023 年8月31日工资差额*、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每月工资8000元、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8日工资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现于龙岗 (略) 站上公告,且已在你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张贴公告, (略) 龙岗区园山 (略) 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仲裁庭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曾先生,电话:0755-*)。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起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公司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贴地址: (略) 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深圳大运软件小镇13 栋3楼
特此公告
(略) 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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