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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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示第一批

为进一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略) 水利工程行洪及堤防安全,维护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略) 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做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起7个工作日。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划定。

二、划定范围

我市辖区中小型水库、堤防水利工程。

三、划定方法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按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三种分类进行划定,其中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进行划定;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进行划定。当管理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可适当缩减,但划定范围不小于大坝建筑轮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大坝坝顶高程线以下划定;水库建筑物按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划定,水库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管理范围不在单独划定。

2.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进行划定,当保护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划定应避开,并适当缩减划定范围。

(二)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2.保护范围: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四、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示。

附件: (略)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

(略) 人民政府

**日

为进一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略) 水利工程行洪及堤防安全,维护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略) 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做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起7个工作日。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划定。

二、划定范围

我市辖区中小型水库、堤防水利工程。

三、划定方法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按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三种分类进行划定,其中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进行划定;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进行划定。当管理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可适当缩减,但划定范围不小于大坝建筑轮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大坝坝顶高程线以下划定;水库建筑物按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划定,水库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管理范围不在单独划定。

2.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进行划定,当保护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划定应避开,并适当缩减划定范围。

(二)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2.保护范围: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四、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示。

附件: (略)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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