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长治市屯留区文物考古勘探项目单一来源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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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长治市屯留区文物考古勘探项目单一来源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项目名称: (略) 屯留区文物考古勘探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服务项目(200亩以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此次采购仅限于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前文物调查、勘探服务采购(200亩以下)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略)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应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在土地储备前,应当告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入库的土地开展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核查意见,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进行。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文物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以我区对于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前依法组织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根据《山西省文物考古勘探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省、市文物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担文物勘探工作,必须事先到山西省文物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本省境内进行文物勘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特殊性、保密性、安全性,山西省文物局 (略) (略) 的勘探许可证及历次考核文件显示, (略) (略) (略) 地区范围内唯一一家具有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符合要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太行西街406号A座1103

三、公示期限

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1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 (略) 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355-*

联系地址:麟绛西大街123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略) 屯留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电话:0355-*

联系地址: (略) 屯留区羿神东大街45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项目名称: (略) 屯留区文物考古勘探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服务项目(200亩以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此次采购仅限于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划拨)前文物调查、勘探服务采购(200亩以下)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略)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应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在土地储备前,应当告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入库的土地开展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核查意见,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进行。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文物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以我区对于国有土地收储、出让前依法组织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根据《山西省文物考古勘探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省、市文物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担文物勘探工作,必须事先到山西省文物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本省境内进行文物勘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特殊性、保密性、安全性,山西省文物局 (略) (略) 的勘探许可证及历次考核文件显示, (略) (略) (略) 地区范围内唯一一家具有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符合要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太行西街406号A座1103

三、公示期限

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1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 (略) 屯留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355-*

联系地址:麟绛西大街123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略) 屯留区财政局采购办

联系电话:0355-*

联系地址: (略) 屯留区羿神东大街45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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