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靖西市人民法院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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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靖西市人民法院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靖西市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靖西市人民法院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靖政通〔2024〕3号
2024-04-02 09:00 来源: (略) 征地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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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

靖政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拆迁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和范围

项目 (略) 化峒镇化峒街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0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项目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工作环境,提高办案质效,向辖区内人民群众提高更好的司法服务。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靖政规〔2023〕1号)有关规定, (略) 区域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 (略) 第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元/亩,安置补助费为*元/亩);

(二)林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0.8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三)建设用地(指工矿、商服、住宅、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标准的0.6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四)未利用地(指荒地、裸石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到或难以利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标准的0.4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地类名称

征地补偿倍数

每亩补偿金额(元)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

*

旱地

*

林地

耕地的0.8倍

*

建设用地

耕地的0.6倍

*

未利用地

耕地的0.4倍

*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靖政规〔2023〕1号)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通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该项目征地工作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的清点登记工作。

六、凡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有先人坟墓的物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村屯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 (略) 新 (略) 1261号( (略) 征地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6-*,工作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办理迁坟登记补偿手续,待迁坟补偿款兑付到位之日起 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不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将依法清理拔除,并不予补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化峒镇人民政府覃 明 *

市征拆中心 农荣华 *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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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靖西市人民法院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靖政通〔2024〕3号
2024-04-02 09:00 来源: (略) 征地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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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预)土地征收启动通告

靖政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拆迁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和范围

项目 (略) 化峒镇化峒街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0亩(具体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项目,项目 (略) (略) 化峒人民法庭工作环境,提高办案质效,向辖区内人民群众提高更好的司法服务。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靖政规〔2023〕1号)有关规定, (略) 区域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 (略) 第二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元/亩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元/亩,安置补助费为*元/亩);

(二)林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0.8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三)建设用地(指工矿、商服、住宅、交通、公共设施用地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标准的0.6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四)未利用地(指荒地、裸石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到或难以利用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标准的0.4倍,补偿金额为*元/亩。

地类名称

征地补偿倍数

每亩补偿金额(元)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

*

旱地

*

林地

耕地的0.8倍

*

建设用地

耕地的0.6倍

*

未利用地

耕地的0.4倍

*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靖政规〔2023〕1号)执行。

五、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通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该项目征地工作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的清点登记工作。

六、凡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有先人坟墓的物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村屯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 (略) 新 (略) 1261号( (略) 征地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6-*,工作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办理迁坟登记补偿手续,待迁坟补偿款兑付到位之日起 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不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将依法清理拔除,并不予补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化峒镇人民政府覃 明 *

市征拆中心 农荣华 *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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