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镇江市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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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镇江市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采购公告

一、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略) 民政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 (略) 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项目。

三、项目情况说明

为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本领,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 (略) 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磋商文件)。

该项目预算为人民币*元/年(点击查看>>万元整),最后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四、采购方式

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2.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名。

五、报名方式?

1.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接受现场报名: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3.报名地点: (略) 民政局427室( (略) 南徐大道68

号1号楼4楼)。

4.招标文件领取方式:报名成功即可获取招标文件。

六、协商内容

1.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整体方案及人员配置;

2.售后服务内容及培训方案;

3.价格和付款条件;

4.其他相关事项。

七、协商地点

(略) 民政局会议室( (略) 南徐大道68号1号楼4楼)。

八、协商时间

2024年5月27日北京时间14:00,届时请供应商代表(3人以内)出席协商会议。

九、协商需提交的文件

协商时必须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装订成册的采购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项目建设方案、服务和售后方案、技术指导及培训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及本项目所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7.协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 、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联系人:贡艳;??电话/传真:*。

十一、公告期

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略) 民政局

2024年5月14日

一、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略) 民政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 (略) 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项目。

三、项目情况说明

为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本领,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 (略) 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专项行动辅助性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磋商文件)。

该项目预算为人民币*元/年(点击查看>>万元整),最后报价超过预算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四、采购方式

1.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2.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名。

五、报名方式?

1.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接受现场报名: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或负责人)授权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3.报名地点: (略) 民政局427室( (略) 南徐大道68

号1号楼4楼)。

4.招标文件领取方式:报名成功即可获取招标文件。

六、协商内容

1.社会组织满意度提升整体方案及人员配置;

2.售后服务内容及培训方案;

3.价格和付款条件;

4.其他相关事项。

七、协商地点

(略) 民政局会议室( (略) 南徐大道68号1号楼4楼)。

八、协商时间

2024年5月27日北京时间14:00,届时请供应商代表(3人以内)出席协商会议。

九、协商需提交的文件

协商时必须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装订成册的采购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项目建设方案、服务和售后方案、技术指导及培训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组织实施方案以及本项目所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7.协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 、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民政局;

联系人:贡艳;??电话/传真:*。

十一、公告期

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略) 民政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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