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32号—G3—000012—CL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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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32号—G3—000012—CLJC

一、项目编号:GXZC2024—G3—*—CLJC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保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玉林 (略)

地 址: (略) 玉柴新城大学生公寓三楼

被投诉人: (略) (略) ,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 (略) 乐群路15号,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材料。**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采购需求禁用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二)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成立。
(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日



一、项目编号:GXZC2024—G3—*—CLJC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保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玉林 (略)

地 址: (略) 玉柴新城大学生公寓三楼

被投诉人: (略) (略) ,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 (略) 乐群路15号,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材料。**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采购需求禁用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二)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成立。
(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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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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