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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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因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贵州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名称

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

二、征收范围

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建设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实施时间

(一)签约期限:本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启动签约之日起 60 日内

(二)腾房交房期限: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

四、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镇宁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征收实施单位: *旗街道办事处、宁西街道办事处、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募役镇人民政府、江龙镇人民政府、本寨镇人民政府

五、《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镇府发〔2024〕2 号)

六、相关事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所涉房屋的室内外装修,不得改变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变更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将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燃气、网络、户口分户及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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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省综合交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贵州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名称

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

二、征收范围

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建设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实施时间

(一)签约期限:本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启动签约之日起 60 日内

(二)腾房交房期限: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

四、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镇宁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征收实施单位: *旗街道办事处、宁西街道办事处、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募役镇人民政府、江龙镇人民政府、本寨镇人民政府

五、《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镇府发〔2024〕2 号)

六、相关事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所涉房屋的室内外装修,不得改变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变更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将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燃气、网络、户口分户及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新建黄桶至百色铁路镇宁段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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