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采购项目信息公示2024年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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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采购项目信息公示2024年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 (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

二、预算金额

21万元。

三、项目内容

(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抽测、成果汇总等三项工作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现场检查和抽测企业数不少于42家(其中涉废气VOCs排放的企业不少于5家)。

(一)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现场抽测

按照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抽测项目,监测人员按照规范做好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当出现监测项目结果临近或超过该点位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时,应第一时间告知我局并立即开展数据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我局。

(三)成果汇总

1.按时完成相应监测任务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编制年度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将监测报告(加盖CMA印章)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我局和相对应生态环境县(市、区)分局。

2.监测报告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样时间或接样时间(精确到分钟)、天气信息、样品点位、分析检测时间、采样及分析人员、检测方法及检出限、检测结果及评价、样品外观、现场采样照片、样品状态照片等。

3.满足实验室内外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要求,并提交质控报告。

4.项目验收合格标准:相关报告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采购人认可。

四、相关要求

(一)现场抽测技术要求

1.分析项目的确定

根据委托任务单要求,以及供应商通过计量认证的承检能力确定分析项目。

2.采样和分析方法

企业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土壤等)的采样、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3.质控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364号)、《 (略)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 (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粤环〔2008〕61号)等国家、省、市颁布的监测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出台,按新制度执行。

(二)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必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在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计量认证项目必须包含废气VOCs各项指标),监测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监测报告,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数据等以便追溯。

2. 严格 (略) 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根据我局需求,现场检查和监测时间不仅限于正常工作日,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我局,安排足够的采样人员和设备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同时,视情况需要,如我局要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或处理有关事宜时,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家予以支持。一年内供应商若收到我局任务而未能安排2次以上的,视为违约,我局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及到达现场服务所需时间合理性的说明)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擅自公布我局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依据本公示要求,提供本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计划。

2.供应商须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按规定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

3.供应商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将监测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否则,我局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4.服务期内由于中标人的责任造成的一切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5.本公示未尽事宜,将在合同签订或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

五、费用标准和报价方式

(一)费用标准

1.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参照《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该文件中暂未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或特殊作业产生的额外耗 (略) 场价格,经我局确认后执行;在本项目服务期限 (略) 场指导价出台时,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2.为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应结合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选择监测项目,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及抽测工作费用原则上控制在0.5万元以内。

(二)报价方式

各供应商应依据《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中各项目标准作为最高限价,报出一个唯一报价折扣率(0<报价折扣率≤100%),我局以供应商的报价折扣率核定报价得分,以实际完成的样品项目和数量据实结算(采样交通费同样按报价折扣率据实结算)。此报价包括开展该项目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与相关部门协调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税金、利润及一切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请有意向的供应商,将报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计划、质控方案、相关服务承诺、过往服务质量评价、社会信誉情况、相关资质认定文件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妥善封装 (略)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科(605室)。联系人:成玉菲,0751-*。

六、公示和报价时间

公示和报价时间:**日至**日。



附件: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



附件:

1.附件.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docx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 (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项目

二、预算金额

21万元。

三、项目内容

(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抽测、成果汇总等三项工作内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日,现场检查和抽测企业数不少于42家(其中涉废气VOCs排放的企业不少于5家)。

(一)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现场抽测

按照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抽测项目,监测人员按照规范做好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当出现监测项目结果临近或超过该点位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时,应第一时间告知我局并立即开展数据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告知我局。

(三)成果汇总

1.按时完成相应监测任务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编制年度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将监测报告(加盖CMA印章)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我局和相对应生态环境县(市、区)分局。

2.监测报告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样时间或接样时间(精确到分钟)、天气信息、样品点位、分析检测时间、采样及分析人员、检测方法及检出限、检测结果及评价、样品外观、现场采样照片、样品状态照片等。

3.满足实验室内外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要求,并提交质控报告。

4.项目验收合格标准:相关报告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采购人认可。

四、相关要求

(一)现场抽测技术要求

1.分析项目的确定

根据委托任务单要求,以及供应商通过计量认证的承检能力确定分析项目。

2.采样和分析方法

企业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土壤等)的采样、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3.质控要求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6〕364号)、《 (略)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 (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粤环〔2008〕61号)等国家、省、市颁布的监测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出台,按新制度执行。

(二)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必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在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计量认证项目必须包含废气VOCs各项指标),监测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同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监测报告,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数据等以便追溯。

2. 严格 (略) 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根据我局需求,现场检查和监测时间不仅限于正常工作日,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我局,安排足够的采样人员和设备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同时,视情况需要,如我局要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或处理有关事宜时,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家予以支持。一年内供应商若收到我局任务而未能安排2次以上的,视为违约,我局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及到达现场服务所需时间合理性的说明)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擅自公布我局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依据本公示要求,提供本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计划。

2.供应商须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按规定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

3.供应商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将监测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否则,我局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4.服务期内由于中标人的责任造成的一切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5.本公示未尽事宜,将在合同签订或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

五、费用标准和报价方式

(一)费用标准

1.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参照《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该文件中暂未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或特殊作业产生的额外耗 (略) 场价格,经我局确认后执行;在本项目服务期限 (略) 场指导价出台时,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2.为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应结合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选择监测项目,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及抽测工作费用原则上控制在0.5万元以内。

(二)报价方式

各供应商应依据《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中各项目标准作为最高限价,报出一个唯一报价折扣率(0<报价折扣率≤100%),我局以供应商的报价折扣率核定报价得分,以实际完成的样品项目和数量据实结算(采样交通费同样按报价折扣率据实结算)。此报价包括开展该项目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与相关部门协调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税金、利润及一切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请有意向的供应商,将报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及服务计划、质控方案、相关服务承诺、过往服务质量评价、社会信誉情况、相关资质认定文件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妥善封装 (略)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科(605室)。联系人:成玉菲,0751-*。

六、公示和报价时间

公示和报价时间:**日至**日。



附件: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



附件:

1.附件. (略) 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粤环监协〔2018〕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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