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通告关于对南宁青枫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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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通告关于对南宁青枫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通告(关于对南宁青枫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 17:50 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分局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依法对登记住所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12室186号办公点的 (略) 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料等财物”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两台电脑主机(标识:BuBALuS、Huntkey)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30日,自**日至**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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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50 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分局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依法对登记住所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12室186号办公点的 (略) 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料等财物”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两台电脑主机(标识:BuBALuS、Huntkey)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30日,自**日至**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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