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小成诉陕西众鑫民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案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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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小成诉陕西众鑫民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案裁决公告

陕西众鑫 (略) :

  本委受理孙小成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惠阳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并于**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 (略)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800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00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

  五、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及**日至2022年4 (略) 期间伙食补助费4400元。

  六、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及**日至2022年4 (略) 期间护理费21961.86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略) (略) 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 (略) 申请强制执行。

  领取裁决书地点: (略) 惠阳区上湖东街 (略)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号楼六楼调解仲裁管理股办公室,联系电话:0752-*。

  特此公告。



(略) 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陕西众鑫 (略) :

  本委受理孙小成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惠阳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并于**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 (略)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800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4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级的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00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

  五、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及**日至2022年4 (略) 期间伙食补助费4400元。

  六、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及**日至2022年4 (略) 期间护理费21961.86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略) (略) 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 (略) 申请强制执行。

  领取裁决书地点: (略) 惠阳区上湖东街 (略)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号楼六楼调解仲裁管理股办公室,联系电话:0752-*。

  特此公告。



(略) 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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