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公告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公告
当事人:杭州南 (略) 等852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2年3月29日、2023年5月4日分两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吊销未注销企业催告公告,催告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有关部门协查,当事人无欠缴税费、在缴社保、登记在册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知识产权、在诉或待执行案件、股权冻结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金映、寿肖华 联系号码:0571-*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当事人:杭州南 (略) 等852家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2年3月29日、2023年5月4日分两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吊销未注销企业催告公告,催告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有关部门协查,当事人无欠缴税费、在缴社保、登记在册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知识产权、在诉或待执行案件、股权冻结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金映、寿肖华 联系号码:0571-*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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