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遴选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自主评价企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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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遴选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自主评价企业的公告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满足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技能人才支撑,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09号)《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38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 (略) 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自主评价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 (略) 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如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具备开展规模性培训评价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满足认定工作需要的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5、数字经济、能源化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类及纳入《 (略) 2024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附件4)的职业(工种),可优先申报。曾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参与题库建设、提供场地设施、专家队*等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

(三)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得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组织等近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组织在民政部门公布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单位 (略) 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评价对象范围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略) 各类 (略) 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 (略) 校学生。 (略) 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接受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委托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 (略) 校学生开展认定工作。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申报职业(工种)须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原则上,1个职业(工种)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电工、养老护理员、保育师等3个职业不再备案。

(三)企业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院校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学科专业设置范围内;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应为本机构的主体业务;职业培训机构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应不超出规定的培训范围。

(四)申报单位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根据申报单位评价能力、条件审核确定。

(五)已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提出动态调整评价职业(工种)申请,新增职业(工种)需重新备案,备案相关要求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条件范围申报实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3、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证书管理规定、试题保密管理规定、内部督导人员管理规定、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监考人员管理规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收费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考场规则等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专家、内部督导员名单及考评员证书复印件;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承诺书(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6、培训评价经历辅证材料;

7、申报资料真实性诚信承诺书。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报告;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3、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职业(工种)备案目录(附件3);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6、评价内容及形式;

7、评价质量管控措施;

8、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清单;

9、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四、申报流程

(一)备案审核。按照自愿申报、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向各县(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中省在庆企业、市属 (略) 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根据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评估,面向社会公示。

(二)备案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备案回执,报省人社厅确认后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http://**)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时限要求。本次征集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各县(区)、各企业须于**日18时前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 (略) 市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技能人才队*建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立即安排部署,强化服务意识,扎实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二)坚持系统谋划。各县(区)要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取证需求,结合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及质量评估工作,挖掘推荐具备优质评价能力的机构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扩大可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着力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受理等方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推荐申报工作,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三)严格备案管理。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已达到3家社评组织的职业(工种)和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备案申请。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评价机构、自主评价企业备案有效期3年,备案期内实行动态调整,评价机构备案后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取消备案资质,自主评价企业连续两年不开展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联 系 人:樊梦颖

联系电话:0934-*

地 址: (略) 西峰区长庆大道164号3号统办楼1405室


附件: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备案表.docx

3.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工种)备案目录.docx

4. (略) 2024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xlsx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满足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技能人才支撑,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规程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209号)《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38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 (略) 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自主评价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 (略) 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如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具备开展规模性培训评价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满足认定工作需要的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5、数字经济、能源化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类及纳入《 (略) 2024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附件4)的职业(工种),可优先申报。曾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参与题库建设、提供场地设施、专家队*等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

(三)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得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组织等近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组织在民政部门公布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单位 (略) 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评价对象范围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略) 各类 (略) 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可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 (略) 校学生。 (略) 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接受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委托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 (略) 校学生开展认定工作。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申报职业(工种)须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原则上,1个职业(工种)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电工、养老护理员、保育师等3个职业不再备案。

(三)企业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院校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学科专业设置范围内;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应为本机构的主体业务;职业培训机构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应不超出规定的培训范围。

(四)申报单位可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根据申报单位评价能力、条件审核确定。

(五)已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提出动态调整评价职业(工种)申请,新增职业(工种)需重新备案,备案相关要求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条件范围申报实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3、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证书管理规定、试题保密管理规定、内部督导人员管理规定、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监考人员管理规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收费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考场规则等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专家、内部督导员名单及考评员证书复印件;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承诺书(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6、培训评价经历辅证材料;

7、申报资料真实性诚信承诺书。

(二)申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报告;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3、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职业(工种)备案目录(附件3);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6、评价内容及形式;

7、评价质量管控措施;

8、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清单;

9、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四、申报流程

(一)备案审核。按照自愿申报、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向各县(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中省在庆企业、市属 (略) 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根据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评估,面向社会公示。

(二)备案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备案回执,报省人社厅确认后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http://**)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时限要求。本次征集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各县(区)、各企业须于**日18时前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 (略) 市技能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技能人才队*建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立即安排部署,强化服务意识,扎实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二)坚持系统谋划。各县(区)要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取证需求,结合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及质量评估工作,挖掘推荐具备优质评价能力的机构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扩大可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着力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受理等方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推荐申报工作,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三)严格备案管理。按照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已达到3家社评组织的职业(工种)和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备案申请。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评价机构、自主评价企业备案有效期3年,备案期内实行动态调整,评价机构备案后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取消备案资质,自主评价企业连续两年不开展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联 系 人:樊梦颖

联系电话:0934-*

地 址: (略) 西峰区长庆大道164号3号统办楼1405室


附件: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docx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企业备案表.docx

3.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业(工种)备案目录.docx

4. (略) 2024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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