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人民医院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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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人民医院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

南宁孚一 (略) :

我集团于**日1 (略) 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 (略) (略) 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名称:LZZC2024-C3-*-YZLZ)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南宁孚一 (略) 报价无效”的答复: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竞标。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设置了最后报价时间要求,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均能按时提交最后报价,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6.5条规定之情形。

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5条“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规定,对贵公司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二、评审标准 6、评审依据 2.1实施方案分(满分32分) 2.2售后及运维服务方案分(满分20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的答复: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二点“评审标准”中第2.1项“实施方案分”评分标准已经进行了细化量化,一档到四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具体说明如下:

一档的方案是提供了软件设计方案,但对项目理解未详细描述的情形。二档与一档相比,增加了数据接入方案,并要求方案中对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平台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的理解的描述情形。三档与二挡相比,是在二档基础上,增加了对本项目相关内容的针对性描述情形。四档与三档相比,在三档的基础上,不仅增加了技术描述的具体要求:“技术包含但不限于:1.DICOM传送技术;2.任务管理技术;3.CT 动态灌注数据的处理技术; 4.CT 平扫处理技术;5.核磁弥散及灌注数据的处理技术的描述”情形,还增加了接入工作进度的要求、功能模块点对点响应内容、提供系统界面效果图及模块使用界面相关情形等。

2.同上,“评审标准”中第2.2项“售后及运维服务方案分” 评分标准已按照项目特点进行了细化量化,一档到四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此处不再重复说明。

3.以上两项方案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商务条款6《其它》‘③供应商或软件厂家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④供应商或软件厂家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该两项既作为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第8页规定:商务及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又作为评分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答复:

1.本项目标的为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由于该软件应用于医疗系统,将“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 能更好的了解供应商或软件厂家所提供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在医疗领域的开发条件及能力;将“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提高对该类型软件交易双方的信任,避免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因归属不明发生该类型软件纠纷。相关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情形。

2.在“其他”内容中已说明供应商结合自身能力提供材料,“其他”内容与实现项目目标有关,同时与第四章评审因素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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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孚一 (略) :

我集团于**日1 (略) 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 (略) (略) 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名称:LZZC2024-C3-*-YZLZ)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南宁孚一 (略) 报价无效”的答复: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竞标。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设置了最后报价时间要求,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均能按时提交最后报价,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6.5条规定之情形。

2.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5条“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规定,对贵公司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二、评审标准 6、评审依据 2.1实施方案分(满分32分) 2.2售后及运维服务方案分(满分20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的答复: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二点“评审标准”中第2.1项“实施方案分”评分标准已经进行了细化量化,一档到四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具体说明如下:

一档的方案是提供了软件设计方案,但对项目理解未详细描述的情形。二档与一档相比,增加了数据接入方案,并要求方案中对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平台架构、功能模块、实现思路和关键技术的理解的描述情形。三档与二挡相比,是在二档基础上,增加了对本项目相关内容的针对性描述情形。四档与三档相比,在三档的基础上,不仅增加了技术描述的具体要求:“技术包含但不限于:1.DICOM传送技术;2.任务管理技术;3.CT 动态灌注数据的处理技术; 4.CT 平扫处理技术;5.核磁弥散及灌注数据的处理技术的描述”情形,还增加了接入工作进度的要求、功能模块点对点响应内容、提供系统界面效果图及模块使用界面相关情形等。

2.同上,“评审标准”中第2.2项“售后及运维服务方案分” 评分标准已按照项目特点进行了细化量化,一档到四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此处不再重复说明。

3.以上两项方案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商务条款6《其它》‘③供应商或软件厂家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④供应商或软件厂家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该两项既作为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第8页规定:商务及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又作为评分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答复:

1.本项目标的为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开发服务,由于该软件应用于医疗系统,将“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 能更好的了解供应商或软件厂家所提供的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在医疗领域的开发条件及能力;将“缺血性卒中一站式分析软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提高对该类型软件交易双方的信任,避免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因归属不明发生该类型软件纠纷。相关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情形。

2.在“其他”内容中已说明供应商结合自身能力提供材料,“其他”内容与实现项目目标有关,同时与第四章评审因素对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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