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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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的国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

二、征收范围: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地址: (略)

琼山区惠民路1号,联系电话:0898-*。

四、房屋征收部门: (略) 琼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地址: (略) 琼山区滨江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琼山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地址: (略) 琼山区建国路1号,联系电话:0898-*。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要求执行。

七、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于**日期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

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第一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此件为准)*府城传统建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指挥部会议后版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

**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的国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

二、征收范围: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地址: (略)

琼山区惠民路1号,联系电话:0898-*。

四、房屋征收部门: (略) 琼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地址: (略) 琼山区滨江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琼山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地址: (略) 琼山区建国路1号,联系电话:0898-*。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府城传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要求执行。

七、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于**日期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

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第一 (略) 提起行政诉讼。

6-(此件为准)*府城传统建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指挥部会议后版

(略) 琼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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