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吴凤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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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吴凤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自行编制的《灵山县三隆镇吴凤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4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单位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农业灌溉用水项目。主要灌溉水源为两座小(一)型水库:灵山县三隆镇金东村吴屋降水库、金西村凤凰降水库,水库控制集雨面积7.7km2,总库容610.15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口一:位于吴屋降水库的输水箱涵出口,坐标东经109°01′52″,北纬22°14′28″,年取水量177.0万m3,日最大取水量10310m3/d;取水口二:位于凤凰降水库的输水箱涵出口,坐标东经109°00′54″,北纬22°14′03″,年取水量489.8万m3,日最大取水量29790m3/d。取水方式为蓄水,取水设施为放水隧洞,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生态流量用水。吴凤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200亩,实灌4700亩,吴凤灌区农业灌溉项目设计年取水量666.8万m3,其中农业取水595.7万m3,下游河道生态用水71.1万m3,日最大取水量4.01万m3/d。吴屋降水库最小下泄流量0.009 m3/s,凤凰降水库最小下泄流量为0.014 m3/s。满足项目取水的要求。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属于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一类鼓励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发展需求,与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以及水功能区划相符,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主要为农田灌溉退水,年退水量296.2万m3,农业灌溉退水在灌区内分散退水,不设入河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其他第三者造成影响的问题,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合并后按照最新取水论证核定项目日最大取水量4.01万m3,年取水量666.8万m3,并同时注销原取水许可证(D*S2022-0001、D*S2022-0002)。项目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水库水源的水质较好,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质要求,可对农作物直接进行浇灌,项目取水较为可靠。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有效利用系数0.515,早、晚造水稻种植用水定额指标590m3/亩·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要求,取用水合理。

六、取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日


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自行编制的《灵山县三隆镇吴凤灌区农业灌溉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4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单位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三隆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农业灌溉用水项目。主要灌溉水源为两座小(一)型水库:灵山县三隆镇金东村吴屋降水库、金西村凤凰降水库,水库控制集雨面积7.7km2,总库容610.15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口一:位于吴屋降水库的输水箱涵出口,坐标东经109°01′52″,北纬22°14′28″,年取水量177.0万m3,日最大取水量10310m3/d;取水口二:位于凤凰降水库的输水箱涵出口,坐标东经109°00′54″,北纬22°14′03″,年取水量489.8万m3,日最大取水量29790m3/d。取水方式为蓄水,取水设施为放水隧洞,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生态流量用水。吴凤灌区设计灌溉面积5200亩,实灌4700亩,吴凤灌区农业灌溉项目设计年取水量666.8万m3,其中农业取水595.7万m3,下游河道生态用水71.1万m3,日最大取水量4.01万m3/d。吴屋降水库最小下泄流量0.009 m3/s,凤凰降水库最小下泄流量为0.014 m3/s。满足项目取水的要求。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属于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一类鼓励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发展需求,与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以及水功能区划相符,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主要为农田灌溉退水,年退水量296.2万m3,农业灌溉退水在灌区内分散退水,不设入河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其他第三者造成影响的问题,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合并后按照最新取水论证核定项目日最大取水量4.01万m3,年取水量666.8万m3,并同时注销原取水许可证(D*S2022-0001、D*S2022-0002)。项目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水库水源的水质较好,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质要求,可对农作物直接进行浇灌,项目取水较为可靠。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有效利用系数0.515,早、晚造水稻种植用水定额指标590m3/亩·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要求,取用水合理。

六、取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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