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桥柱人饮工程石柱村片区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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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桥柱人饮工程石柱村片区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略) 水利电 (略) 编制的《灵山县旧州镇桥柱人饮工程(石柱村片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4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单位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人饮工程。取水水源为旧州江(含郁江调水工程),取水口位于灵山县旧州镇长基村委尚坪村西南面450m旧州江右岸,坐标位于东经108°57′15.47″,北纬22°24′54.13″。取水方式为提水。规划供水人口7000人,生产天数按365天计,年取水总量为25.2万m3,日最大取水量897m3/d,年供水量24万m3,日供水规模659m3/d,取水保证率为95%。项目新建60t/h一体化净水器一座,200m3高位水池一座,配套建设De200PE管7700m、De125PE管50m,满足项目取水的要求。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类别为“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总量为19.4万m3/a(含用水户),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周边农田用于灌溉(受水区退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分散排放),不外排,不存在退水对其他第三者造成影响的问题,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该项目新鲜用水总量为25.2万m3/a,占灵山县2025年用水量剩余指标的0.33%,项目取水口位置合理,旧州江河水资源丰富,水质较好,可以满足本项目取水需求,项目取水较为可靠。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生产用水定额为1.05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中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自来水(以地表水为水源)用水定额≤1.05m3/m3先进值要求,取用水合理。

六、取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待本取水项目完成取水工程建设,经我局和县水利局进行现场核验通过后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日


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略) 水利电 (略) 编制的《灵山县旧州镇桥柱人饮工程(石柱村片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4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单位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旧州镇石柱村民委员会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人饮工程。取水水源为旧州江(含郁江调水工程),取水口位于灵山县旧州镇长基村委尚坪村西南面450m旧州江右岸,坐标位于东经108°57′15.47″,北纬22°24′54.13″。取水方式为提水。规划供水人口7000人,生产天数按365天计,年取水总量为25.2万m3,日最大取水量897m3/d,年供水量24万m3,日供水规模659m3/d,取水保证率为95%。项目新建60t/h一体化净水器一座,200m3高位水池一座,配套建设De200PE管7700m、De125PE管50m,满足项目取水的要求。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类别为“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总量为19.4万m3/a(含用水户),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周边农田用于灌溉(受水区退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分散排放),不外排,不存在退水对其他第三者造成影响的问题,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该项目新鲜用水总量为25.2万m3/a,占灵山县2025年用水量剩余指标的0.33%,项目取水口位置合理,旧州江河水资源丰富,水质较好,可以满足本项目取水需求,项目取水较为可靠。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生产用水定额为1.05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中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自来水(以地表水为水源)用水定额≤1.05m3/m3先进值要求,取用水合理。

六、取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待本取水项目完成取水工程建设,经我局和县水利局进行现场核验通过后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九、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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