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顺公司路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招商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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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顺公司路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招商合作项目

(略) (略) (以下简称“委托方”或“畅顺公司”)委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引入合作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一)招商合作项目名称: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

(二)项目概况

运营方式: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运营风险。运营管理期间所需设备由合作方自备或更新。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合作方负责。遵守国家有关 (略) 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明细

序号

停车场

位置

泊位数

计划建设充电泊位数量

分成比例

1

云山停车场

丰泽区津淮街东侧原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建设用地

115

充电泊位≥23,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2

东湖公园东门停车场

(略) 丰泽 (略) 460号

80

充电泊位≥16,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3

(略) 外停车场(民主党派)

(略) 丰泽区坪山-津淮交界停车场, (略) 319-5号

170

充电泊位≥34,可配合慢充

合作方需对场地进行平整硬化,平均每年分成比例≥15%

4

东海玩聚场停车场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港湾 (略) 交界处

276

充电泊位≥56,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5

森林公园停车场

(略) 丰泽区通港东街410号

59

充电泊位≥12,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6

桃花山公园停车场

(略) 桃花山公园北入口

115

充电泊位≥23,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7

胶鞋二厂停车场

(略) 鲤城 (略) 91号

87

充电泊位≥18,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8

洛江产业园停车场

洛江区双阳街道福滨街1号

45

充电泊位≥10,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9

北峰万科停车场

(略) 丰泽区万科一期

75

充电泊位≥10,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0

美食街停车场

(略) 鲤城区美食街69号

36

慢充泊位≥4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1

指挥巷停车场

(略) 鲤城区临江街道溪亭社区指挥巷内

31

慢充泊位≥4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上述停车场因权属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等材料或收回场地,导致无法备案、报批、建设等,委托方可取消该场地充电站建设且不承担责任(意向合作方应对该项进行尽职调查)。

2.协议有效期限内,部分场地面临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用的,如拆迁、政策变动、权属方行为等,委托方不承担责任且不额外提供场地供充电站迁移意向合作方应对该项进行尽职调查

3、快充枪的功率≥60KW,慢充是指交流7KW/车位。

二、项目合作模式

(一)委托方提供适合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场地,合作方全权负责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

(二)合作期限:5年。

三、充电服务费分成及支付期限、履约保证金

(一)双方按照分成比例分享充电站的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指合 (略) 结算的充电服务费,合作方每月5日前需将上月收入流水清单盖章至委托方确认。

(二)充电站上一季度(季度:指以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首季度自充电站通电运营之日起计算)服务费分成于双方确认账单核对无误且合作方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委托方。

(三)履约保证金:*元。合作中选方的履约保证金,将于本中心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汇入委托方账户。

四、对合作方的要求

(一)合作方对充电站自主运营,委托方对合作方充电部分的经营管理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合作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部运营策略、市场因素等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与客户结算相关费用。合作方自行承担因充电站运营产生的成本费用, (略) 结算充电站运营产生的电费。

(二)合作方全权负责场地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运营期间相关设施设备的运维费用皆由合作方承担。

(三)合作 (略) (略) ,做好数据对接、功能开发、运维对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五、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方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合作方还应保证委托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委托方无关,合作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委托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合作方应赔偿该损失。若合作方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站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合作方合作资格将被取消;委托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合作方在施工前应对委托方场地进行充分勘察,提供与充电站相关设施的增容、改造等设计方案,该方案征得委托方同意后进行施工。

(三)合作方负责充电场站的安全运营并制定有关办法,负责充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升级,以确保充电设备正常稳定地运行。

(四)合作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合作方施工原因产生的安全责任由合作方负责。

(五) (略) 停电外,正常情况下合作方充电站提供24小时充电服务。遇台风、暴雨、高强闪电、雷击等恶劣天气时,需暂停充电作业,并关闭设备电源。

(六)合作方须负责充电站场地范围的卫生清洁工作,做到充电站设施设备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确保场站卫生符合当地监管部门要求。

(七)协议期内因合作方原因造成委托方智慧停车系统无法使用或停车场负面舆情的,合作方应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协议期内因合作方原因提出变更场地、设备型号、主控及终端位置、 (略) 径等需求,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九)合作方有义务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停车场所内的安全防范、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汽、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委托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 (略) (略) ,做好数据对接、功能开发、运维对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其中,包括双方须确保停车场收费主体对在充电站充电的电动汽车当日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停车费,超出2小时的,超出部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收取。

六、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一)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意向合作方,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意向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意向合作方、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意向合作方),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b.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c.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c.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5.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中国执行 (略) (http://**.cn)项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页(截图加盖公章;查询合作申请方及合作申请方法定代表人不存 (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和/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需提交联合体协议);

(二)若意向合作方以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双方成员均须符合以上1至5项。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个,报名时应提供联合体双方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须明确各方的责任。(注:本《公开招商文件》所述“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中选方”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联合体双方成员)。

(四)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方,请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ZC*)。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遴选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合作方。

七、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17时00分。

(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方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方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

通过邮件索取交易保证金账户(索取邮件发至电子邮箱:*@*zcq0595.com,邮件内容请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方式等)。

八、公告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

(二)看样及审慎调查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

(三)意向合作方应根据需求联系看样联系人前往踏勘和审慎调查,不论意向合作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一经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则视为对本次招商项目的相关情况已有充分了解,意向合作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招商项目相关情况等作为其不履行承诺的理由。

公告期内,合作申请方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合作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6月13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 (略) (略) 开标室。

(二)合作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负责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并填写《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本中心将在收取《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时对合作申请方进行编号,并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合作申请方编号明确于《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中(一式*份,本中心、合作申请方各执*份)。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同时,合作申请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联合体协议原件(合作申请方为联合体的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交易保证金的交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在上述时间内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文件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或者未向本中心提交上述不需密封资料的合作申请方,其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给该合作申请方。

备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申请方单位公章,否则合作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三)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方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方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四)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方成为合作中选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十、评议会

(一)评议会时间: 2024年6月13日10时00分开始评议。

(二)评议会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 (略) (略) 评标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方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方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做出不利于合作申请方的认定。

(四)评议会如只有一个满足资格要求合作申请方参与,且其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合作申请方为合作中选方。

(五)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六)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合作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合作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十一、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一)本中心在本项目评议结束后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 (略) 站(http://**)发布评议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合作申请方的综合得分排序、合作申请方编号及综合得分)。

(二)中选通知书发放:本中心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向合作中选方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该通知抄送给委托方。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在本中心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从合作中选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对应的交易服务费。

(四)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中选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凭交易服务费发票、《中选通知书》与委托方签订《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公开招商文件(包括正式发出的澄清、修改等文件)和合作方提交合作申请文件中被委托方接受的内容均构成《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应在《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签订完毕函》。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 (略) 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十二、交易费用

(一)合作申请方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审慎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方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整(¥*.00),由合作方(即合作中选方)承担。

(三)在本中心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从合作中选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对应的交易服务费。

十三、其他提示事项

(一)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二)其他详见《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

(三)各意向合作方及合作申请方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四)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本《公开招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

(六)在本项目合作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 (略) 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 (略) 产权 (略) 站(http://**)上发布。

十五、本中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50室。

邮编:* 传真:0595-*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5-*、0595-*

联系邮箱:*@*zcq0595.com

十六、接受投诉部门: (略) 产权交易中心综合部 联系电话:0595-*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略) (略) (以下简称“委托方”或“畅顺公司”)委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引入合作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一)招商合作项目名称: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经营权。

(二)项目概况

运营方式: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运营风险。运营管理期间所需设备由合作方自备或更新。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合作方负责。遵守国家有关 (略) 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明细

序号

停车场

位置

泊位数

计划建设充电泊位数量

分成比例

1

云山停车场

丰泽区津淮街东侧原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建设用地

115

充电泊位≥23,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2

东湖公园东门停车场

(略) 丰泽 (略) 460号

80

充电泊位≥16,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3

(略) 外停车场(民主党派)

(略) 丰泽区坪山-津淮交界停车场, (略) 319-5号

170

充电泊位≥34,可配合慢充

合作方需对场地进行平整硬化,平均每年分成比例≥15%

4

东海玩聚场停车场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港湾 (略) 交界处

276

充电泊位≥56,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5

森林公园停车场

(略) 丰泽区通港东街410号

59

充电泊位≥12,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6

桃花山公园停车场

(略) 桃花山公园北入口

115

充电泊位≥23,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7

胶鞋二厂停车场

(略) 鲤城 (略) 91号

87

充电泊位≥18,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8

洛江产业园停车场

洛江区双阳街道福滨街1号

45

充电泊位≥10,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9

北峰万科停车场

(略) 丰泽区万科一期

75

充电泊位≥10,可配合慢充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0

美食街停车场

(略) 鲤城区美食街69号

36

慢充泊位≥4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1

指挥巷停车场

(略) 鲤城区临江街道溪亭社区指挥巷内

31

慢充泊位≥4

平均每年分成比例≥20%

1.上述停车场因权属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等材料或收回场地,导致无法备案、报批、建设等,委托方可取消该场地充电站建设且不承担责任(意向合作方应对该项进行尽职调查)。

2.协议有效期限内,部分场地面临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使用的,如拆迁、政策变动、权属方行为等,委托方不承担责任且不额外提供场地供充电站迁移意向合作方应对该项进行尽职调查

3、快充枪的功率≥60KW,慢充是指交流7KW/车位。

二、项目合作模式

(一)委托方提供适合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场地,合作方全权负责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

(二)合作期限:5年。

三、充电服务费分成及支付期限、履约保证金

(一)双方按照分成比例分享充电站的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指合 (略) 结算的充电服务费,合作方每月5日前需将上月收入流水清单盖章至委托方确认。

(二)充电站上一季度(季度:指以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首季度自充电站通电运营之日起计算)服务费分成于双方确认账单核对无误且合作方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委托方。

(三)履约保证金:*元。合作中选方的履约保证金,将于本中心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汇入委托方账户。

四、对合作方的要求

(一)合作方对充电站自主运营,委托方对合作方充电部分的经营管理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合作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部运营策略、市场因素等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与客户结算相关费用。合作方自行承担因充电站运营产生的成本费用, (略) 结算充电站运营产生的电费。

(二)合作方全权负责场地内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运营期间相关设施设备的运维费用皆由合作方承担。

(三)合作 (略) (略) ,做好数据对接、功能开发、运维对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五、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方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合作方还应保证委托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委托方无关,合作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委托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合作方应赔偿该损失。若合作方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站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合作方合作资格将被取消;委托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合作方在施工前应对委托方场地进行充分勘察,提供与充电站相关设施的增容、改造等设计方案,该方案征得委托方同意后进行施工。

(三)合作方负责充电场站的安全运营并制定有关办法,负责充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升级,以确保充电设备正常稳定地运行。

(四)合作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合作方施工原因产生的安全责任由合作方负责。

(五) (略) 停电外,正常情况下合作方充电站提供24小时充电服务。遇台风、暴雨、高强闪电、雷击等恶劣天气时,需暂停充电作业,并关闭设备电源。

(六)合作方须负责充电站场地范围的卫生清洁工作,做到充电站设施设备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确保场站卫生符合当地监管部门要求。

(七)协议期内因合作方原因造成委托方智慧停车系统无法使用或停车场负面舆情的,合作方应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协议期内因合作方原因提出变更场地、设备型号、主控及终端位置、 (略) 径等需求,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九)合作方有义务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做好停车场所内的安全防范、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汽、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委托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 (略) (略) ,做好数据对接、功能开发、运维对接等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其中,包括双方须确保停车场收费主体对在充电站充电的电动汽车当日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停车费,超出2小时的,超出部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收取。

六、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一)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意向合作方,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意向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意向合作方、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意向合作方、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意向合作方),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b.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c.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4.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c.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意向合作方,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5.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中国执行 (略) (http://**.cn)项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页(截图加盖公章;查询合作申请方及合作申请方法定代表人不存 (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和/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需提交联合体协议);

(二)若意向合作方以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联合体双方成员均须符合以上1至5项。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个,报名时应提供联合体双方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须明确各方的责任。(注:本《公开招商文件》所述“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中选方”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联合体双方成员)。

(四)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方,请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ZC*)。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遴选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合作方。

七、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17时00分。

(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方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方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

通过邮件索取交易保证金账户(索取邮件发至电子邮箱:*@*zcq0595.com,邮件内容请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方式等)。

八、公告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

(二)看样及审慎调查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

(三)意向合作方应根据需求联系看样联系人前往踏勘和审慎调查,不论意向合作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一经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则视为对本次招商项目的相关情况已有充分了解,意向合作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招商项目相关情况等作为其不履行承诺的理由。

公告期内,合作申请方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合作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6月13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 (略) (略) 开标室。

(二)合作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负责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并填写《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本中心将在收取《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时对合作申请方进行编号,并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合作申请方编号明确于《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中(一式*份,本中心、合作申请方各执*份)。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同时,合作申请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联合体协议原件(合作申请方为联合体的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交易保证金的交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在上述时间内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文件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或者未向本中心提交上述不需密封资料的合作申请方,其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给该合作申请方。

备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申请方单位公章,否则合作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三)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方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方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四)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方成为合作中选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十、评议会

(一)评议会时间: 2024年6月13日10时00分开始评议。

(二)评议会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 (略) (略) 评标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方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方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做出不利于合作申请方的认定。

(四)评议会如只有一个满足资格要求合作申请方参与,且其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合作申请方为合作中选方。

(五)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六)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合作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合作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十一、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一)本中心在本项目评议结束后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 (略) 站(http://**)发布评议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合作申请方的综合得分排序、合作申请方编号及综合得分)。

(二)中选通知书发放:本中心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向合作中选方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该通知抄送给委托方。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在本中心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从合作中选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对应的交易服务费。

(四)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中选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凭交易服务费发票、《中选通知书》与委托方签订《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公开招商文件(包括正式发出的澄清、修改等文件)和合作方提交合作申请文件中被委托方接受的内容均构成《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应在《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签订完毕函》。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 (略) 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十二、交易费用

(一)合作申请方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审慎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方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整(¥*.00),由合作方(即合作中选方)承担。

(三)在本中心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从合作中选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对应的交易服务费。

十三、其他提示事项

(一)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二)其他详见《 (略) 外停车场充电站合作协议》。

(三)各意向合作方及合作申请方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四)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本《公开招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

(六)在本项目合作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 (略) 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 (略) 产权 (略) 站(http://**)上发布。

十五、本中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 (略) 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50室。

邮编:* 传真:0595-*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5-*、0595-*

联系邮箱:*@*zcq0595.com

十六、接受投诉部门: (略) 产权交易中心综合部 联系电话:0595-*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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