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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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区党委依法治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持续加强依法治藏和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自治区教育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服务期限为一年(**日—**日)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应聘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聘单位要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2名及以上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为教育厅及直 (略) 、电教馆、教编中心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教育厅及直属机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论证和风险预测,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教育厅及直属机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委托,担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及行政裁决等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教育系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九)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单位在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一)法律顾问单位将每年为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总结。

(十二)法律顾问单位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6万元/年,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尽职调查、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另行计算。

四、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至6月7日,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社保证明、完税证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前述材料为复印件)到教育厅205办公室通过资格预审后领取磋商材料。

六、响应文件的开启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现场提交并开启。

地点: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电话:0891—*。

八、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教育厅将成立评审组,对所有应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根据报名律所团队律师力量、服务经验、所提供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教育厅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区党委依法治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持续加强依法治藏和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自治区教育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服务期限为一年(**日—**日)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应聘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聘单位要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2名及以上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为教育厅及直 (略) 、电教馆、教编中心提供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教育厅及直属机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论证和风险预测,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教育厅及直属机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委托,担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及行政裁决等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教育系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九)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法律顾问单位在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一)法律顾问单位将每年为教育厅及直属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总结。

(十二)法律顾问单位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6万元/年,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尽职调查、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另行计算。

四、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至6月7日,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社保证明、完税证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前述材料为复印件)到教育厅205办公室通过资格预审后领取磋商材料。

六、响应文件的开启

**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现场提交并开启。

地点: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电话:0891—*。

八、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教育厅将成立评审组,对所有应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根据报名律所团队律师力量、服务经验、所提供服务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教育厅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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