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数字化教材建设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数字化教材建设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北京智启 (略) :
法定代表人:靳新
委托代理人:张友 电话:*
地址: (略) 海淀 (略) (略) 1号楼3层1-312-316
邮编:*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数字化教材建设采购项目(*-*-ZZGJ)的质疑书,我们于2024年5月30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已送给采购人,经原磋商小组协助审核,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供应商需要提供(最近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关于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我司按照要求提供了2024年1月2月3月缴纳税收证明,但贵司在投标资格审查中,反馈我司提供的2月份(电子税务局受理)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足以证明我司2月纳税依据。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贵司也未明确要求在磋商文件中需要提供的缴纳税收凭据复印件材料要如何证明其符合要求,我司也在获取磋商文件后在2024年5月22日与中资国际工程 (略) 电话咨询沟通讲明我司2月份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可以作为缴纳税收证明,中资国际工程 (略) 反馈可以,当时也并未明确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那个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等。
事实依据:
1、我司已按照要求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2024年1-3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其中关于2月份缴纳税收证明,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当期销项税额二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结果小于或等于零,则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我公司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实现计税收入*.26元,对应销项税额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元,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结果小于零,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0,依法免于缴纳增值税。我公司已于规定期 (略) 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结 (略) 电子税务局受理。因此我公司提供的2024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为免于缴纳增值税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1、 (略) 国家税务局规定, (略) 电子税务局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即为反映企业当期纳税情况的合法依据, (略) 国家税务局无需盖章证明:该 (略) 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规定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但可以电话形式 (略) 国家税务局求证。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10-*.具体程序如下:1.贵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咨询上述规定;2.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后,向我公司主管税务所( (略) 海淀区第四税务所)派出电子工单;3.主管税务所接到工单后会向贵司回电说明上述规定。
2、 (略)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其中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七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主管部门和单位:财政部。序号59,改革事项: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主要内容: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答复:北京智启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2024年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此表下方“受理税务机关(章)”处,未见任何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图印,磋商小组对其有效性无法认证。
综上所述,北京智启 (略) 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资国际工程 (略)
2024年5月30日
北京智启 (略) :
法定代表人:靳新
委托代理人:张友 电话:*
地址: (略) 海淀 (略) (略) 1号楼3层1-312-316
邮编:*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数字化教材建设采购项目(*-*-ZZGJ)的质疑书,我们于2024年5月30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已送给采购人,经原磋商小组协助审核,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供应商需要提供(最近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关于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我司按照要求提供了2024年1月2月3月缴纳税收证明,但贵司在投标资格审查中,反馈我司提供的2月份(电子税务局受理)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足以证明我司2月纳税依据。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贵司也未明确要求在磋商文件中需要提供的缴纳税收凭据复印件材料要如何证明其符合要求,我司也在获取磋商文件后在2024年5月22日与中资国际工程 (略) 电话咨询沟通讲明我司2月份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可以作为缴纳税收证明,中资国际工程 (略) 反馈可以,当时也并未明确告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那个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等。
事实依据:
1、我司已按照要求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2024年1-3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其中关于2月份缴纳税收证明,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当期销项税额二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结果小于或等于零,则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我公司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实现计税收入*.26元,对应销项税额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元,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结果小于零,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0,依法免于缴纳增值税。我公司已于规定期 (略) 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结 (略) 电子税务局受理。因此我公司提供的2024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为免于缴纳增值税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1、 (略) 国家税务局规定, (略) 电子税务局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即为反映企业当期纳税情况的合法依据, (略) 国家税务局无需盖章证明:该 (略) 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规定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但可以电话形式 (略) 国家税务局求证。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10-*.具体程序如下:1.贵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咨询上述规定;2. (略)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后,向我公司主管税务所( (略) 海淀区第四税务所)派出电子工单;3.主管税务所接到工单后会向贵司回电说明上述规定。
2、 (略)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其中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七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主管部门和单位:财政部。序号59,改革事项: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主要内容: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答复:北京智启 (略)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2024年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此表下方“受理税务机关(章)”处,未见任何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图印,磋商小组对其有效性无法认证。
综上所述,北京智启 (略) 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资国际工程 (略)
2024年5月30日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