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科 (略)
地 址: (略) 大 (略) 19号1幢5层501
被投诉人:武义县卫生健康局,浙江 (略)
地 址:武义县明招大 (略) 2号,武义县北岭 (略) 820-82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 (略) | (略) 拱 (略) 7号2幢402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科 (略) 对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AED产品为徕克美品牌,徕克美与迈瑞品牌是两个不同品牌。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 (略) 谋取中标,另所投产品品牌(徕克美)未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所投AED设备品牌为徕克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 (略) (http://**)查询:徕克美品牌商标申请人为南京徕 (略) (以下简称“徕克美”)。但在国家药品监督 (略) (https://www.nmpa. gov.cn)中未能查询到徕克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该品牌实际是借用深圳迈瑞生物 (略) (以下简称“迈瑞”)BeneheartS2A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迈瑞医疗生产登记表显示,Beneheart S2A产品制造商为迈瑞而非南京徕克美。徕克美与迈瑞是两个不同的品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明确写明要求 (略) 场救人案例,徕克美使用的是迈瑞品牌AED 的救人案例,虚假响应,严重的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徕克美作为品牌方无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发生大规模或严重不良事件时,招标方无法向签订合同的品牌方追溯这些责任,有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和漏洞。徕克美不是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不承担生产企业法律责任。作为“贴牌者”的义务不受法律承认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监管。徕克美实际上仅为迈瑞 AED经销商,仅负有经营的义务,没有资格作为品牌方参与投标。徕克美现在负责徕克美品牌的售后,而医疗器械的售后体系需要经过GMP 的监管和审核,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徕克美没有资格参与任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和批准。区别于 NMPA注册认可的AED 品牌或厂商,徕克美服务的客户不享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任何保护。投诉人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略) 查询截图、其他品牌国家药品监督 (略) 查询截图。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 (略) 在招标公告中刻意隐瞒中标品牌。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 AED 产品为徕克美品牌,中标公告中却公示制造商迈瑞。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事实依据:2024年4月8日,招标公司公布了中标结果,结果公示中刻意隐瞒中标品牌,中标型号等应该公示的内容。2024 (略) 对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了更正。依旧刻意隐瞒中标品牌,公示了制造商为迈瑞,制造商与品牌定义完全不同。投诉人提供了中标结果公告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于虚假应标来骗取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依法予以取消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废除本标,重新公开招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标,保护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武义县卫生健康局辩称:根据项目评分细则第三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 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 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6分。其中关于“同品牌”的认定,未有相关法律对设备品牌做详细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以设备型号栏目中标明的品牌作为最终品牌认定。中标产品型号 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BeneHeart”为迈瑞公司品牌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评审委员会认可浙江 (略) 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
(二)浙江 (略) 辩称:2024年3月19日,我公司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始编制招标文件。2024年3月19日,招标文件经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并经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我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浙江 (略) 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至2024年4月8日报名时间截止时共七家单位北京科 (略) 、 (略) 、浙江 (略) 、浙江 (略) 、 (略) 、温州 (略) 、 (略) (略) 报名参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到时间内,上述供应商按时上传并解密了投标文件。该项目的开标会于2024年4月8日14:30开始。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七家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再对七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因北京科 (略) 、浙江 (略) 、 (略) (略) 三家公司不符合招标需求、参数要求故废标。剩余四家单位开启商务技术分评审,在商务技术分评审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四家均入围报价环节,再四家单位开启报价(万元)。评标小组对四家投标单位的商务技术分、报价进行核实如下:
【投标单位 商务技术分 报价(万元) 报价分 总分 备注】
(略) 28.5 49.4 30.0 58.5
浙江 (略) 66.4 102.7 14.43 80.83 中标
(略) 51.2 101.4 14.62 65.82
温州 (略) 58.2 81.9 20.1 78.3
公开招标由商务技术分和报价分总和得分最高者中标,所以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采购人确认浙江 (略) 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公示于浙江 (略) http://**)和武义县公共 (略) (http://**)。4月10日收到北京科 (略) 的质疑。我司于4月1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在质疑答复期满之日前,对相关质疑供应商做出回复。公示了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品牌以及修正了温州 (略) 的总分分值,分值修正不响应中标结果。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为项目评分细则第三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 -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 分。其中关于“同品牌”的认定,未有相关法律对设备品牌做详细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其中徕克美标识作为销售方logo标识,不是中标产品型号中所标识的品牌。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以设备型号中的设备型号标明的品牌作为最终品牌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专家复审意见表、中标供应商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三)被投诉人浙江 (略) 辩称:第一,投标品牌。本项目中,我司接受南京 (略) 委托, (略) 南京徕 (略) 所注册的“徕克美”(LikeMed)商标AED投标。经查证,南京徕 (略) 是一家迈瑞AED合作品牌,获得深圳迈瑞生物 (略) 的经销授权,其自身无AED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其生产、售后维护体系均依据法规要求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承担。 (略) 场概念,徕克美同样拥有迈瑞的品牌价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在前期质疑中已回复清楚。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故徕克美拥有迈瑞商标的使用许可。深圳迈瑞生物 (略) 为本次投标 S1A型号半自动体外除颤器所对应的国械注准*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持有人、制造商、法定售后服务商及BeneHeart注册商标持有人。以上法律关系在我司提交的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已有清晰表述。品牌商标说明:①产品说明书:我司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第496—568页附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其中第497、498页明确表述型号为:BeneHeart S1A /BeneHeart S2A ,针对本次项目投标规格型号为:BeneHeart S1A②在投标文件第498页中知识产权处已进行声明:Mindray和Bene (略) 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本项目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第二,援引救治成功案例。关于温州 (略) 质疑投诉我司在本项目中援引迈瑞AED救治案例事项,经查证,现澄清答复如下。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同样适用于迈瑞救人案例。第三,竞争厂家质疑我司与本次中标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我司在此严正声明:经查,我司与本次项目招标中介机构浙江 (略) 从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及联系。也绝不可能允许发生此类操作。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材料。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2024年3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预算金额175.*元。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8日14:30,7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4月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 (略) 最终得分80.83,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2.*元。4月10日,北京科 (略) 对本项目向浙江 (略) 提出质疑,4月18日,浙江 (略) 于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4月20日,北京科 (略) 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4月22日,本机关向北京科 (略) 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4月26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同日,本机关向武义县卫生健康局和浙江 (略) 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本项目,项目未签订采购合同。5月13日,本机关作出《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武财采监〔2024〕29号)》: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月15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二)项目调查情况。一、质疑阶段,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 (略) 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书指向的质疑事项是:质疑事项: (略) 了解到,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产品为徕克美品牌的AED,招标采购文件“四、商务技术评分细则第3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 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6分。注:提供新闻报道或其它可信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此商务评分细则,需提供“同品牌” (略) 场的成功救人案例,徕克美品牌 AED 在公开新闻报道救治案例没有100例以上,但公告评分细则中该项评分均为6分满分。中标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提供的救人案例并非徕克美品牌AED的救人案例。
质疑阶段,浙江 (略) 就质疑事项出具回复函称:质疑答复: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评审委员会认可浙江 (略) 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二、评审报告显示: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66.4分,价格得分14.43分,最终得分80.83,排序第一;投诉人温州 (略) 商务技术得分58.2分,价格得分18.1分,最终得分76.3,排序第二; (略) 商务技术得分51.2分,价格得分14.62分,最终得分65.82,排序第三; (略) 商务技术得分28.5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58.5,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北京科 (略) 因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需求、参数要求故在评标过程中被作为无效标处理。三、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标文件的案例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四、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浙江 (略) 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徕克美与迈瑞是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的依据、所投产品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被投诉人所投的徕克美AED,其品牌徕克美与迈瑞是否为同品牌以及是否可以使用迈瑞案例。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诉答复称“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徕克美与迈瑞为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 (略) 此项评分得6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评审报告载明,被投诉人浙江 (略) 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此时,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投诉人主张“虚假响应”,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标文件的案例已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虚假响应”。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 (略) 谋取中标”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谋取中标,故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所投产品品牌(徕克美)未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在投诉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中写明“……2.没有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补正后的投诉书仍未有关于投诉事项2 的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北京科 (略) 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武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科 (略)
地 址: (略) 大 (略) 19号1幢5层501
被投诉人:武义县卫生健康局,浙江 (略)
地 址:武义县明招大 (略) 2号,武义县北岭 (略) 820-822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 (略) | (略) 拱 (略) 7号2幢402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科 (略) 对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AED产品为徕克美品牌,徕克美与迈瑞品牌是两个不同品牌。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 (略) 谋取中标,另所投产品品牌(徕克美)未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所投AED设备品牌为徕克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 (略) (http://**)查询:徕克美品牌商标申请人为南京徕 (略) (以下简称“徕克美”)。但在国家药品监督 (略) (https://www.nmpa. gov.cn)中未能查询到徕克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该品牌实际是借用深圳迈瑞生物 (略) (以下简称“迈瑞”)BeneheartS2A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迈瑞医疗生产登记表显示,Beneheart S2A产品制造商为迈瑞而非南京徕克美。徕克美与迈瑞是两个不同的品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明确写明要求 (略) 场救人案例,徕克美使用的是迈瑞品牌AED 的救人案例,虚假响应,严重的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徕克美作为品牌方无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发生大规模或严重不良事件时,招标方无法向签订合同的品牌方追溯这些责任,有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和漏洞。徕克美不是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不承担生产企业法律责任。作为“贴牌者”的义务不受法律承认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监管。徕克美实际上仅为迈瑞 AED经销商,仅负有经营的义务,没有资格作为品牌方参与投标。徕克美现在负责徕克美品牌的售后,而医疗器械的售后体系需要经过GMP 的监管和审核,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徕克美没有资格参与任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和批准。区别于 NMPA注册认可的AED 品牌或厂商,徕克美服务的客户不享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任何保护。投诉人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略) 查询截图、其他品牌国家药品监督 (略) 查询截图。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 (略) 在招标公告中刻意隐瞒中标品牌。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 AED 产品为徕克美品牌,中标公告中却公示制造商迈瑞。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事实依据:2024年4月8日,招标公司公布了中标结果,结果公示中刻意隐瞒中标品牌,中标型号等应该公示的内容。2024 (略) 对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了更正。依旧刻意隐瞒中标品牌,公示了制造商为迈瑞,制造商与品牌定义完全不同。投诉人提供了中标结果公告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于虚假应标来骗取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依法予以取消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废除本标,重新公开招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标,保护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武义县卫生健康局辩称:根据项目评分细则第三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 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 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6分。其中关于“同品牌”的认定,未有相关法律对设备品牌做详细认定,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以设备型号栏目中标明的品牌作为最终品牌认定。中标产品型号 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BeneHeart”为迈瑞公司品牌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评审委员会认可浙江 (略) 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
(二)浙江 (略) 辩称:2024年3月19日,我公司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始编制招标文件。2024年3月19日,招标文件经武义县卫生健康局确认,并经武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我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浙江 (略) 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至2024年4月8日报名时间截止时共七家单位北京科 (略) 、 (略) 、浙江 (略) 、浙江 (略) 、 (略) 、温州 (略) 、 (略) (略) 报名参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签到时间内,上述供应商按时上传并解密了投标文件。该项目的开标会于2024年4月8日14:30开始。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七家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再对七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因北京科 (略) 、浙江 (略) 、 (略) (略) 三家公司不符合招标需求、参数要求故废标。剩余四家单位开启商务技术分评审,在商务技术分评审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四家均入围报价环节,再四家单位开启报价(万元)。评标小组对四家投标单位的商务技术分、报价进行核实如下:
【投标单位 商务技术分 报价(万元) 报价分 总分 备注】
(略) 28.5 49.4 30.0 58.5
浙江 (略) 66.4 102.7 14.43 80.83 中标
(略) 51.2 101.4 14.62 65.82
温州 (略) 58.2 81.9 20.1 78.3
公开招标由商务技术分和报价分总和得分最高者中标,所以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采购人确认浙江 (略) 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公示于浙江 (略) http://**)和武义县公共 (略) (http://**)。4月10日收到北京科 (略) 的质疑。我司于4月1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在质疑答复期满之日前,对相关质疑供应商做出回复。公示了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品牌以及修正了温州 (略) 的总分分值,分值修正不响应中标结果。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为项目评分细则第三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 -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 分。其中关于“同品牌”的认定,未有相关法律对设备品牌做详细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其中徕克美标识作为销售方logo标识,不是中标产品型号中所标识的品牌。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以设备型号中的设备型号标明的品牌作为最终品牌认定。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专家复审意见表、中标供应商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三)被投诉人浙江 (略) 辩称:第一,投标品牌。本项目中,我司接受南京 (略) 委托, (略) 南京徕 (略) 所注册的“徕克美”(LikeMed)商标AED投标。经查证,南京徕 (略) 是一家迈瑞AED合作品牌,获得深圳迈瑞生物 (略) 的经销授权,其自身无AED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其生产、售后维护体系均依据法规要求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承担。 (略) 场概念,徕克美同样拥有迈瑞的品牌价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在前期质疑中已回复清楚。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故徕克美拥有迈瑞商标的使用许可。深圳迈瑞生物 (略) 为本次投标 S1A型号半自动体外除颤器所对应的国械注准*号《医疗器械注册证》持有人、制造商、法定售后服务商及BeneHeart注册商标持有人。以上法律关系在我司提交的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已有清晰表述。品牌商标说明:①产品说明书:我司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第496—568页附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其中第497、498页明确表述型号为:BeneHeart S1A /BeneHeart S2A ,针对本次项目投标规格型号为:BeneHeart S1A②在投标文件第498页中知识产权处已进行声明:Mindray和Bene (略) 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我司在此郑重声明,本项目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第二,援引救治成功案例。关于温州 (略) 质疑投诉我司在本项目中援引迈瑞AED救治案例事项,经查证,现澄清答复如下。此次投标型号BeneHeart S1A由迈瑞生产,同样适用于迈瑞救人案例。第三,竞争厂家质疑我司与本次中标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我司在此严正声明:经查,我司与本次项目招标中介机构浙江 (略) 从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及联系。也绝不可能允许发生此类操作。被投诉人浙江 (略) 提供了徕克美AED使用说明书材料。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2024年3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预算金额175.*元。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8日14:30,7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4月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 (略) 最终得分80.83,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2.*元。4月10日,北京科 (略) 对本项目向浙江 (略) 提出质疑,4月18日,浙江 (略) 于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4月20日,北京科 (略) 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4月22日,本机关向北京科 (略) 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4月26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同日,本机关向武义县卫生健康局和浙江 (略) 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本项目,项目未签订采购合同。5月13日,本机关作出《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武财采监〔2024〕29号)》: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月15日,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二)项目调查情况。一、质疑阶段,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 (略) 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书指向的质疑事项是:质疑事项: (略) 了解到,中标公司浙江 (略) 在此项目投标产品为徕克美品牌的AED,招标采购文件“四、商务技术评分细则第3条: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 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60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6分。注:提供新闻报道或其它可信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此商务评分细则,需提供“同品牌” (略) 场的成功救人案例,徕克美品牌 AED 在公开新闻报道救治案例没有100例以上,但公告评分细则中该项评分均为6分满分。中标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提供的救人案例并非徕克美品牌AED的救人案例。
质疑阶段,浙江 (略) 就质疑事项出具回复函称:质疑答复:经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产品型号BeneHeart S1A-4G,系深圳迈瑞生物 (略) 生产制造,医疗 (略) 所有。中标产品型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由深圳迈瑞生物 (略) 注册备案。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规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由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组成,产品标识是识别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评审委员会认可浙江 (略) 提供的100例救人报道案例。二、评审报告显示: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商务技术得分66.4分,价格得分14.43分,最终得分80.83,排序第一;投诉人温州 (略) 商务技术得分58.2分,价格得分18.1分,最终得分76.3,排序第二; (略) 商务技术得分51.2分,价格得分14.62分,最终得分65.82,排序第三; (略) 商务技术得分28.5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58.5,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 (略) 。北京科 (略) 因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需求、参数要求故在评标过程中被作为无效标处理。三、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标文件的案例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四、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浙江 (略) 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徕克美与迈瑞是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的依据、所投产品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被投诉人所投的徕克美AED,其品牌徕克美与迈瑞是否为同品牌以及是否可以使用迈瑞案例。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诉答复称“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徕克美与迈瑞为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 (略) 此项评分得6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评审报告载明,被投诉人浙江 (略) 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此时,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投诉人主张“虚假响应”,被投诉人浙江 (略) 投标文件的案例已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虚假响应”。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 (略) 谋取中标”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谋取中标,故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所投产品品牌(徕克美)未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在投诉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中写明“……2.没有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补正后的投诉书仍未有关于投诉事项2 的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北京科 (略) 关于武义县卫生健康局AED设备购置项目(编号*)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3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武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