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牟政征补公告〔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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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牟政征补公告〔2024〕5号

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牟政征补公告〔2024〕5号
日期:2024年05月30日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

为确保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牟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第一村民小组、橄榄平村民小组、密资苴村民小组、张家凹村民小组、地且村民小组、阿者迷村民小组、西七姑村民小组、新房子村民小组,伏龙基村民委员会小贝苴村民小组、金家嘴村民小组、骂哈扎村民小组、小香贝第一村民小组、小香贝第二村民小组,铁厂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一村民小组、板桥村民小组、坝上村民小组、大冲上村民小组,老衲村民委员会毕家村民小组、海田村民小组、凤尾村民小组、凤尾第二村民小组、凤头村民小组、山脚村民小组、山脚第一村民小组、山脚第二村民小组、山脚第三村民小组、山脚第四村民小组、下村第一村民小组、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坝梗村民小组,水桥村民委员会百草地下村民小组、百草地上村民小组、安六口村民小组、普家村民小组。土地总面积0.4704公顷,其中农用地0.4672公顷(种植园用地0.0222公顷、林地0.4354公顷、草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未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03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06月29日-2024年07月05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牟定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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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05月30日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

为确保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牟定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第一村民小组、橄榄平村民小组、密资苴村民小组、张家凹村民小组、地且村民小组、阿者迷村民小组、西七姑村民小组、新房子村民小组,伏龙基村民委员会小贝苴村民小组、金家嘴村民小组、骂哈扎村民小组、小香贝第一村民小组、小香贝第二村民小组,铁厂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一村民小组、板桥村民小组、坝上村民小组、大冲上村民小组,老衲村民委员会毕家村民小组、海田村民小组、凤尾村民小组、凤尾第二村民小组、凤头村民小组、山脚村民小组、山脚第一村民小组、山脚第二村民小组、山脚第三村民小组、山脚第四村民小组、下村第一村民小组、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坝梗村民小组,水桥村民委员会百草地下村民小组、百草地上村民小组、安六口村民小组、普家村民小组。土地总面积0.4704公顷,其中农用地0.4672公顷(种植园用地0.0222公顷、林地0.4354公顷、草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未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03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2〕68号)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06月29日-2024年07月05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牟定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牟定县凤屯、白沙河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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