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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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77号

  辽西财〔2024〕77号

   (略) 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略) 西安区采煤 (略) 西安区灯塔镇中心小学校建设项目教学办公、厨房餐厅、体育馆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ZB-ZFCG-*)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腾达 (略)

  地址: (略) 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

  被投诉人1: (略) 西安区灯塔镇中心小学校

  地址: (略) 西安区灯塔镇胜利村一组

  被投诉人2:吉林省 (略)

  地址: (略) 经开区中小企业创业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吉 (略) (略)

  地址: (略) 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806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4年4月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4月1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4月17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4月26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单位为吉 (略) (略) ,以*.00元高价中标,该公司价格属高价,并且贴近采购预算金额,该中标 (略) 高出*.00元,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

  投诉请求:废除此次项目的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局在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其他要求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西安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辽西财〔2024〕77号

   (略) 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略) 西安区采煤 (略) 西安区灯塔镇中心小学校建设项目教学办公、厨房餐厅、体育馆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ZB-ZFCG-*)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腾达 (略)

  地址: (略) 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

  被投诉人1: (略) 西安区灯塔镇中心小学校

  地址: (略) 西安区灯塔镇胜利村一组

  被投诉人2:吉林省 (略)

  地址: (略) 经开区中小企业创业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吉 (略) (略)

  地址: (略) 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806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4年4月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4月1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4月17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4月26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单位为吉 (略) (略) ,以*.00元高价中标,该公司价格属高价,并且贴近采购预算金额,该中标 (略) 高出*.00元,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标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

  投诉请求:废除此次项目的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局在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其他要求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西安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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