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228号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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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破228号北京北方华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告知函

北京北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孝恩及各高级管理人员: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北方 (略) 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京01破228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北方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2024年3月21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移交给管理人;(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第一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公司负责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

五、债务人有关人员 (略) 许可或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或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北方 (略) 管理人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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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孝恩及各高级管理人员:

(略) 第一 (略) 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北方 (略) 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京01破228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北京北方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2024年3月21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已清偿的无效。

二、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移交给管理人;(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第一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公司负责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并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银河SOHO-B座909号;联系人:唐旭东;联系电话:*)

五、债务人有关人员 (略) 许可或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或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北方 (略) 管理人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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