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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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发布,根据**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 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市建筑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条专业*级、*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级、*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建筑管理处
5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主席令第46号通过 根据**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公布,** (略) 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6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主席令第46号通过 根据**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公布,** (略) 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 (略) 令第248号通过,根据2019年3月 (略) 令第710号修改)第九条 《 (略) 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2 (略) 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附件2第7项 (略) 场监管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略) 燃气管理条例》(**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9 燃气 (略) 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 (略) 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0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0〕91号)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禁止投入使用。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调整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11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1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管理处
1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4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5 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市建筑管理处
1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处
1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屋租赁管理处
19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20 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心
21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市建筑管理处
22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略) 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 (略) 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建筑管理处
23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略) 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 (略) 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
24 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于**日修订通过,第七章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经2021年5月 (略) 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略) 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略) 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25 对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略) 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略) 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2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南明、云岩两城区和综合保税区) 行政征收 《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08修正)第二条 (略) 市、县、 (略)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略) 、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略) 人民政府确定。
《 (略) 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两城区的建 (略) 住建局(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
城市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27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略)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 (略) 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房屋资金监管办
2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略) (略)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市建筑管理处
29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财政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市建筑管理处
30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权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 (略) 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 (略) 令第613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略) 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七)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招标投标管理处
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设计审验处、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32 对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略)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日公布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略) 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略)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处
33 全市物 (略) 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
3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 行政检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略)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屋资金监管办
3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略) 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场监管处
36 权限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部 建质[2014]153号)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 (略) 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装饰装修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略)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检验中心
37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黔建消通〔2020〕91号)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38 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 (略)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 (略) 建设工程勘察、 (略) 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18〕591号)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 (略) 行政区域内的勘察、 (略) 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 (略) 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02号):第三十一条 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五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管理处
39 (略) 场监管管理 行政检查 《 (略) 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发布,根据**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 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市建筑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条专业*级、*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级、*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建筑管理处
5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主席令第46号通过 根据**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公布,** (略) 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6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主席令第46号通过 根据**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公布,** (略) 令第714号修改)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 (略) 令第248号通过,根据2019年3月 (略) 令第710号修改)第九条 《 (略) 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2 (略) 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附件2第7项 (略) 场监管处、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8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略) 燃气管理条例》(**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9 燃气 (略) 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 (略) 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0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0〕91号)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禁止投入使用。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调整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11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1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管理处
1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4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5 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市建筑管理处
1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1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处
1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屋租赁管理处
19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20 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 (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心
21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市建筑管理处
22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略) 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 (略) 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建筑管理处
23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略) 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 (略) 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
24 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于**日修订通过,第七章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经2021年5月 (略) 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略) 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略) 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25 对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 (略)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略) 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略) 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2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南明、云岩两城区和综合保税区) 行政征收 《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08修正)第二条 (略) 市、县、 (略)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略) 、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略) (略)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略) 人民政府确定。
《 (略) 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两城区的建 (略) 住建局(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
城市建设处
计划财务处
27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略)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 (略) 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房屋资金监管办
2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略) (略)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市建筑管理处
29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 (略) 财政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市建筑管理处
30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略) 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权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 (略) 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 (略) 令第613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略) 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七)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招标投标管理处
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设计审验处、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32 对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略)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日公布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略) 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略)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处
33 全市物 (略) 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
34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 行政检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略)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屋资金监管办
3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略) 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略) 场监管处
36 权限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部 建质[2014]153号)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 (略) 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装饰装修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略)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检验中心
37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黔建消通〔2020〕91号)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38 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 (略)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 (略) 建设工程勘察、 (略) 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18〕591号)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 (略) 行政区域内的勘察、 (略) 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 (略) 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02号):第三十一条 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五条 (略)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管理处
39 (略) 场监管管理 行政检查 《 (略) 燃气管理条例》(**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略) 燃气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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