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司法局关于《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林芝市司法局关于《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形成《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信函:邮寄至西藏 (略) 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894-*,并请在首页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司法局

**日

?附件: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咨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司法局负责组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负责专家库人员的公开选聘和日常管理,各起草单位各自承担专家咨询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 (略) 人民政府同意聘请的从事相关立法研究和立法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法律类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 (略) 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立法工作;

(四)在法学、语言文字、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基层治理、农业农村、科教文卫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律师身份参与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无其他影响履职的情形。

第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由市司法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报名情况及相关单位推荐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入选名单;

(三)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入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入选名单。

第六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供市政府及有关起草单位邀请参加立法工作。

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可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选专家,补选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对纳入专家库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由市司法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市司法局每5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工作,到期未续聘的则自动解聘。

  第七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
  (一)经邀请连续三次未参与立法活动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司法局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入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对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起草政府立法草案;

(三)对政府立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四)对政府立法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报告;

(五)对政府立法的评估、修改、废止等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

(六)对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政府立法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受邀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受邀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修改;

(四)受邀参加立法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 (略) 政府有关会议,查阅立法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客观、独立、公正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受托事项;

(二)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立法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参加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开展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 (略) 司法局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避免履职冲突。所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与自身工作、生活等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略) 司法局报告,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意见时应当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立法、审查、备案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 (略) 司法局及起草单位提出的立法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将意见采纳情况在论证报告、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等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相关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有关规定支付工作报酬,具体标准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形成《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信函:邮寄至西藏 (略) 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894-*,并请在首页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司法局

**日

?附件:

(略) 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咨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司法局负责组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负责专家库人员的公开选聘和日常管理,各起草单位各自承担专家咨询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 (略) 人民政府同意聘请的从事相关立法研究和立法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法律类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 (略) 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立法工作;

(四)在法学、语言文字、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基层治理、农业农村、科教文卫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律师身份参与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无其他影响履职的情形。

第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由市司法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报名情况及相关单位推荐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入选名单;

(三)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入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入选名单。

第六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供市政府及有关起草单位邀请参加立法工作。

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可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选专家,补选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对纳入专家库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由市司法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市司法局每5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工作,到期未续聘的则自动解聘。

  第七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
  (一)经邀请连续三次未参与立法活动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司法局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入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对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起草政府立法草案;

(三)对政府立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四)对政府立法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报告;

(五)对政府立法的评估、修改、废止等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

(六)对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政府立法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受邀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受邀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修改;

(四)受邀参加立法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 (略) 政府有关会议,查阅立法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客观、独立、公正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受托事项;

(二)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立法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参加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开展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 (略) 司法局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避免履职冲突。所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与自身工作、生活等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略) 司法局报告,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意见时应当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立法、审查、备案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 (略) 司法局及起草单位提出的立法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将意见采纳情况在论证报告、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等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相关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有关规定支付工作报酬,具体标准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