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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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802室-8

被投诉人: (略) (略) (略)

地址: (略) 桐庐县梅林路899号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国际 (略)

地址: (略) 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中标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孙店镇西街

投诉人 (略)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编号:0625-23217F5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业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我们对评标办法将业绩条件限定为“(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提出质疑,采购人更正了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但仍坚持证明业绩的合同内容须“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我们认为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理由如下:(1)医护服、病房被服跟其他工作服、被服,比如电力工作服、酒店被服,是相同的生产流水线,是相同的工艺要求,是相同的服务要求,所不同的仅仅是款式和面料。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这里多说一句,“医疗被服”本身是个不严谨的说法,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医疗被服”这种东西。有时为了表达特定的使用场景,称“病房被服”“护理床品”,但它跟“酒店床品”“家用床品”什么的别无二致,就是同一种东西,俗称“三件套”!莫要制造概念,故弄玄虚。(2)医院织物常规品类有:工作服、工勤服、病号服、手术单、手术服、急救服、毛衣、羽绒服、被服,按需采购。“同时”采购只能说明“凑巧了”,或 (略) 不够大,而不能说明别的任何问题!要是评标办法要求证明业绩的合同内容须“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不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还有什么能算?我公司服务 (略) ,销售工作服、工勤服、病号服、手术单、手术服、急救服、毛衣、羽绒服、被服数百单,竟然都不能算业绩,几个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评标办法“13”规定:“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我们认为这一评标办法是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理由如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条件中包含了“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保机关处罚。”“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对企业年限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成立年限不满一年的,是不可能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两个投诉事项我们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希望采监部门做出明确裁决,以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指南。要是投诉成立,那就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如果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开标,则请废标,重新招标。

被 (略) (略) (略) 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我院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条件未设置业绩要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了业绩评审因素,业绩的涵盖范围为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该范围为本次采购的主要内容(占预算总额的90%),不存在“以不合理的业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答复:本次招标为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需要落实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设置“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的评审因素,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内容同被 (略) (略) (略) 。

中标 (略) (略) 未提供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11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12月13日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共有10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供 (略) (略)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将特定服务期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质疑事项2:参数设置不合理,评审标准不明确;质疑事项3:将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质疑事项4:未明确样品的检测内容;质疑事项5:评分办法“4”中“相关面料”含糊不清;质疑事项6: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

被 (略) (略) (略) 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招标采购产品内容为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其中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以及医疗被服的采购预算金额占比最大,对其技术要求较高。故本项目根据采购内容设置业绩业务范围,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本次招标未将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审因素,业绩合同设置个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要求。另外为本次招标更加充分竞争,现将供应商业绩评审内容修改为: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注: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已作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所供全部产品的质量符合或优于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对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允许公差范围内的标准均视为无偏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作出明确响应,对响应内容进行评定;质疑事项3答复:删除Q/MG NDG0001标准;质疑事项4答复:该项要求为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的配套服务要求,并非要求在投标过程中提供检测报告。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提供实样(样衣)经招标人确定,并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现将招标需求修改为:中标人在供货过程中需提供实样(样衣)经招标人确定后封样,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疑事项5答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货物需求及规格一览表中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的任一一种产品面料检测报告即可。现对该评审因素进行优化调整,修改为:提供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相关面料检测报告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提供医生工作服或护士工作服或洗手衣或医疗被服任一一种产品面料检测报告。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于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需要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三、招标文件(**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注: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客观分

13

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

1

客观分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更正公告(**日)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5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序号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四、招标文件(**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1、 (略) (略) (略) 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以及医疗被服设计、制作、分批次供货以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三、货物需求及规格一览表(表略):1、医生工作服;2、护士工作服;3、洗手衣;4、医疗被服。其中,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10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分别为3、0、0、3、2、3、3、3、3、0分;就评审条款“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的评分分别为0、0、0、0、0、0、0、0、0、0分。

其中,业绩得分不为0分的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中,标的名称并非全部与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 (略) (略) (略) 提供了《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相关事项说明函》显示:认为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业绩材料只要同时具备三大类中的任一小类均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评审标准的说明》显示,认为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业绩材料只要同时体现三大类中的任一小类均认定为有效的合同业绩。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合同的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投诉人主张“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与其他工作服、被服类似,名称设定也不严谨,以及同一合同的内容同时包括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的情形较少,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认定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对前述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包括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医疗被服等货物,其中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且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以及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为执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规定。投诉人主张“这一评标办法是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缺乏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编号:0625-23217F58)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 (略) 提起诉讼。

桐庐县财政局

**日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802室-8

被投诉人: (略) (略) (略)

地址: (略) 桐庐县梅林路899号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国际 (略)

地址: (略) 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中标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孙店镇西街

投诉人 (略)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编号:0625-23217F5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业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我们对评标办法将业绩条件限定为“(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提出质疑,采购人更正了对“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但仍坚持证明业绩的合同内容须“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我们认为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理由如下:(1)医护服、病房被服跟其他工作服、被服,比如电力工作服、酒店被服,是相同的生产流水线,是相同的工艺要求,是相同的服务要求,所不同的仅仅是款式和面料。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这里多说一句,“医疗被服”本身是个不严谨的说法,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医疗被服”这种东西。有时为了表达特定的使用场景,称“病房被服”“护理床品”,但它跟“酒店床品”“家用床品”什么的别无二致,就是同一种东西,俗称“三件套”!莫要制造概念,故弄玄虚。(2)医院织物常规品类有:工作服、工勤服、病号服、手术单、手术服、急救服、毛衣、羽绒服、被服,按需采购。“同时”采购只能说明“凑巧了”,或 (略) 不够大,而不能说明别的任何问题!要是评标办法要求证明业绩的合同内容须“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不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还有什么能算?我公司服务 (略) ,销售工作服、工勤服、病号服、手术单、手术服、急救服、毛衣、羽绒服、被服数百单,竟然都不能算业绩,几个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评标办法“13”规定:“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我们认为这一评标办法是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理由如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条件中包含了“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保机关处罚。”“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对企业年限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成立年限不满一年的,是不可能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两个投诉事项我们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希望采监部门做出明确裁决,以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指南。要是投诉成立,那就请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如果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开标,则请废标,重新招标。

被 (略) (略) (略) 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我院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招标文件申请人资格条件未设置业绩要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置了业绩评审因素,业绩的涵盖范围为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该范围为本次采购的主要内容(占预算总额的90%),不存在“以不合理的业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答复:本次招标为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需要落实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设置“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的评审因素,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内容同被 (略) (略) (略) 。

中标 (略) (略) 未提供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11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12月13日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共有10家供应商投标,中标供 (略) (略)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将特定服务期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质疑事项2:参数设置不合理,评审标准不明确;质疑事项3:将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质疑事项4:未明确样品的检测内容;质疑事项5:评分办法“4”中“相关面料”含糊不清;质疑事项6: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

被 (略) (略) (略) 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本次招标采购产品内容为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其中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以及医疗被服的采购预算金额占比最大,对其技术要求较高。故本项目根据采购内容设置业绩业务范围,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本次招标未将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审因素,业绩合同设置个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要求。另外为本次招标更加充分竞争,现将供应商业绩评审内容修改为: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注: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已作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所供全部产品的质量符合或优于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对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允许公差范围内的标准均视为无偏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作出明确响应,对响应内容进行评定;质疑事项3答复:删除Q/MG NDG0001标准;质疑事项4答复:该项要求为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的配套服务要求,并非要求在投标过程中提供检测报告。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提供实样(样衣)经招标人确定,并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现将招标需求修改为:中标人在供货过程中需提供实样(样衣)经招标人确定后封样,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疑事项5答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货物需求及规格一览表中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洗手衣以及医疗被服的任一一种产品面料检测报告即可。现对该评审因素进行优化调整,修改为:提供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相关面料检测报告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提供医生工作服或护士工作服或洗手衣或医疗被服任一一种产品面料检测报告。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于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需要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三、招标文件(**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注: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

客观分

13

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

1

客观分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更正公告(**日)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5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1)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在12个月及以上;(2)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序号1: 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能体现评审要素:合同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

四、招标文件(**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1、 (略) (略) (略) 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以及医疗被服设计、制作、分批次供货以及相关售后服务等。三、货物需求及规格一览表(表略):1、医生工作服;2、护士工作服;3、洗手衣;4、医疗被服。其中,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对10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投标人自**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分别为3、0、0、3、2、3、3、3、3、0分;就评审条款“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的评分分别为0、0、0、0、0、0、0、0、0、0分。

其中,业绩得分不为0分的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中,标的名称并非全部与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 (略) (略) (略) 提供了《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相关事项说明函》显示:认为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业绩材料只要同时具备三大类中的任一小类均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评审标准的说明》显示,认为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业绩材料只要同时体现三大类中的任一小类均认定为有效的合同业绩。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同类项目业绩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合同的内容同时包含医生服、护士服以及医疗被服的供货,投诉人主张“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与其他工作服、被服类似,名称设定也不严谨,以及同一合同的内容同时包括医生服、护士服、医疗被服的情形较少,但不能仅仅以此为由认定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对前述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包括医生工作服、护士工作服、医疗被服等货物,其中医生工作服包括9种不同货物、护士工作服包括10种不同货物、医疗被服包括8种不同货物,且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以上要素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证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同类项目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以及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为执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规定。投诉人主张“这一评标办法是变相将企业经营年限设为评审因素”缺乏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 (略) (略) (略) 医疗工作服及被服采购项目(编号:0625-23217F58)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 (略) 提起诉讼。

桐庐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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