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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鹤壁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的催收、招商暨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鹤壁市博创商贸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的催收、招商暨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略) (略) 不良债权资产的催收、招商暨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催收、招商、 (略) (略) 债权资产,特发布此公告。本次公告催收、招商、处置的债权资产本金余额11,000,000.00元,利息余额8,545,390.69元,本息合计19,545,390.69元。具体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详见下表:
利息计算截止日:**日 | ||||
地市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元) | 担保措施 |
济源 | (略) (略) | 11,000,000.00 | 8,545,390.69 | (略) (略) 、张明霞、关战军、蒲书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现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征集意向报价。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资产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任何对本次处置债权资产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人:焦先生、牛先生、万女士
联系电话:0371-*/0371-*
通讯地址: (略) 农业路东26号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
037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特别声明:利息暂计算至**日。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 年 6月 13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略) (略) 不良债权资产的催收、招商暨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催收、招商、 (略) (略) 债权资产,特发布此公告。本次公告催收、招商、处置的债权资产本金余额11,000,000.00元,利息余额8,545,390.69元,本息合计19,545,390.69元。具体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详见下表:
利息计算截止日:**日 | ||||
地市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元) | 担保措施 |
济源 | (略) (略) | 11,000,000.00 | 8,545,390.69 | (略) (略) 、张明霞、关战军、蒲书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自公告之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现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征集意向报价。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资产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任何对本次处置债权资产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人:焦先生、牛先生、万女士
联系电话:0371-*/0371-*
通讯地址: (略) 农业路东26号
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
037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特别声明:利息暂计算至**日。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分公司不对资产的状况做任何声明或保证。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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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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