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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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使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歙政办秘〔2023〕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要求,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略) 交易,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等费用后取得的收益,以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县乡村比例分配到村的部分。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条 收益分配时段: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收益计算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 (略) 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 (略) 交易的,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后,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分配方案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三)本集体经 (略) 收益的50—70%比例留存,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公益事业支出;

(四)剩余部分作为成员分配收益,推行成员分配收益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治理信用积分制挂钩,由乡镇具体指导按照积分高低对应获取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 报乡镇政府,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实行专账管理,由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明细账户列入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九条 入市 (略) 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以 (略) 的, (略) 收益按比例提取公益金,再提取集体留存,公益金和集体留存部分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债券等方式发展壮大村精集体经济,以及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支出;最后剩余部分,鼓励以入股分红方式保障成员长期性股份收益,也可以现金分红,增加成员的一次性财产收益。

(二)以 (略) 的, (略) 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 (略) 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持有,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原则上在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条 入市收益使用: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 (略) 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乡镇“三资”管理 (略) 收益分配使用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的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收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使用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集体经营性 (略)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歙政办秘〔2023〕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要求,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略) 交易,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等费用后取得的收益,以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县乡村比例分配到村的部分。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 (略) 收益归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条 收益分配时段: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收益计算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 (略) 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 (略) 交易的,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后,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分配方案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三)本集体经 (略) 收益的50—70%比例留存,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公益事业支出;

(四)剩余部分作为成员分配收益,推行成员分配收益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治理信用积分制挂钩,由乡镇具体指导按照积分高低对应获取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 报乡镇政府,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实行专账管理,由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明细账户列入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九条 入市 (略) 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以 (略) 的, (略) 收益按比例提取公益金,再提取集体留存,公益金和集体留存部分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债券等方式发展壮大村精集体经济,以及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支出;最后剩余部分,鼓励以入股分红方式保障成员长期性股份收益,也可以现金分红,增加成员的一次性财产收益。

(二)以 (略) 的, (略) 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 (略) 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持有,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原则上在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条 入市收益使用: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公示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 (略) 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乡镇“三资”管理 (略) 收益分配使用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收益的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收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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