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关于即将收回排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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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关于即将收回排污权的公告

自2024年5月24日起,我局向本辖区所有存在欠缴排污权历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下达了《关于限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部分因关停搬迁等原因无法联系的企业,见此公告,视为下达)。截止到公告发布之日,尚有39家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函〔2022〕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等规定,请下列单位在2024年6月25日前到属地税务部门将所欠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排污权指标将被收回。欠缴单位、欠缴时间、欠缴金额详见下表:


自2024年5月24日起,我局向本辖区所有存在欠缴排污权历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下达了《关于限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部分因关停搬迁等原因无法联系的企业,见此公告,视为下达)。截止到公告发布之日,尚有39家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函〔2022〕2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等规定,请下列单位在2024年6月25日前到属地税务部门将所欠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排污权指标将被收回。欠缴单位、欠缴时间、欠缴金额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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