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①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中 要 求 的 资 质 等 级 应 在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上 资 质 动 态 核 查 结 果 处 于 “ 合 格 ” 状 态 。 ( 提 供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后 打 印 的 核 查 证 明 ) 。 ② 投 标 人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 http://** ) 列 入 “ 严 重失信”名单及“信用中国(浙江)”(http://**)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6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机 电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 工 负 责 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 如 使 用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须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 2021 〕 40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三)其他:
3.8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质 ﹝ 2008 ﹞91号)的规定;
3.9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3.10 ?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 ?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 ( 1 ) 上 述 3.9-3.11 条 内 容 无 需 提 供 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
4.招投标方式
4.1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含 图 纸 ) 和 补 充 ( 答 疑 、 澄 清 )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浙 里 公 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