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略) 场(商超)、 (略) 场、 (略) ,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际需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保证 (略) 范围内有效实施,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联合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此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 (略) 场准入的“通行证”。
2. (略) 内从事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略) 时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拒不开具将受到法律处罚。鼓励其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散户参与,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3.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4. 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6.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略) 场(商超)、 (略) 场、 (略) ,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7. 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略) 场( (略) (略) 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等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至少二年。
8.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须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略) 场销售。进 (略) 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 (略) 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
9.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合)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10.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开具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 (略) 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 (略) 场监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电话:0893-* *
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略) 场(商超)、 (略) 场、 (略) ,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际需要,是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保证 (略) 范围内有效实施,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宜联合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此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湖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 (略) 场准入的“通行证”。
2. (略) 内从事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略) 时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拒不开具将受到法律处罚。鼓励其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散户参与,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3.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4. 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6.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略) 场(商超)、 (略) 场、 (略) ,机关、学校、部队等集中供餐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7. 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略) 场( (略) (略) 场)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等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至少二年。
8.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须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略) 场销售。进 (略) 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 (略) 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
9.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合)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10.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对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跟踪检查,发现开具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 (略) 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移交有权管辖机关查处。相关调查处理结果 (略) 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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