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涵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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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涵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略)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

我局于**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三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日

333.jpeg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略)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

我局于**日就你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正文附后),因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司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三楼办公室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法应急专罚告〔2024〕3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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