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慧保育实训室配套设备的质疑答复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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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慧保育实训室配套设备的质疑答复函重

河北新 (略) :

我公司于2024年 (略) 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项目名称:智慧保育实训室配套设备【项目编号:YLZC2024-J1-*-GXDY(重)】”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我公司现作出以下回复:

质疑事项:

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及虚假制造商数据,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答复:

①关于制造商“天津 (略) ”和“瑞丽龙弹性地板(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根据国 (略) 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指示,不能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加之现行“证照分离”制度,生产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之间已没有必然联系。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 (略) 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故此质疑不成立,驳回此项质疑。

②关于制造商“ (略) 煌钰 (略) ”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成交单位误将正确的“珏“录入成了“钰”, 制造商正确的名称应为: (略) 煌珏 (略) 。根据政府采购效率和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书写错别字的情形:当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录入错别字,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此类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无效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附件1:澄清说明函)。故此质疑不成立,驳回此项质疑。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日


附件信息:

河北新 (略) :

我公司于2024年 (略) 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项目名称:智慧保育实训室配套设备【项目编号:YLZC2024-J1-*-GXDY(重)】”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我公司现作出以下回复:

质疑事项:

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制造商及虚假制造商数据,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答复:

①关于制造商“天津 (略) ”和“瑞丽龙弹性地板(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根据国 (略) 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指示,不能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加之现行“证照分离”制度,生产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之间已没有必然联系。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 (略) 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故此质疑不成立,驳回此项质疑。

②关于制造商“ (略) 煌钰 (略) ”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成交单位误将正确的“珏“录入成了“钰”, 制造商正确的名称应为: (略) 煌珏 (略) 。根据政府采购效率和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书写错别字的情形:当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录入错别字,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此类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无效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附件1:澄清说明函)。故此质疑不成立,驳回此项质疑。

法律依据: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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