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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项目名称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项目编号 | Z* |
项目类型 | 技术转让 | ||
挂牌起始日 | ** | 挂牌截止日 | ** |
是否为技术成果组合 | 否 | 技术成果数量 | 1 |
标的名称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
技术领域 |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 ||
标的权证类型 | 专利 |
权证编号 | 序号 | 名称 | 权证编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失效日 |
1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ZL*.0 | ** | ** | ** |
获得资助情况 (国家计划课题等) | 2016 年上海青年护理人才培养自助计划 | ||
项目阶段 | 试生产 | ||
技术成熟度(TRL) | TRL4 | 进行了基本部件集成,但与最终产品系统相比,并非真正的集成。 | |
样品/样机 | 无 | ||
是否有试用报告 | 否 | ||
项目简介 |
| ||
技术效果与指标 | 现设计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267-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要求。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包含了血液透析治疗必备的动脉管路、静脉管路、气泡收集器、压力监测器、集液袋、采样口及与管路连接的侧支等部件。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为一次性使用,可实现体外循环管路预冲、排气、废液收集、压力监测、药物注射、血标本采样等功能,可满足临床实施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血液净化治疗技术需求。 | ||
技术推广及应用前景效益(风险和效益) | 现设计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规避了通用管路存在的弊端。动、静脉管路夹设有可拆卸式连接卡环,可将动、静脉管路位置进行固定,以避免管路因重力牵拉,而造成穿刺针移位或滑脱。患者行血液透析治疗过程时,医护人员可通过快速找到管路夹进行拆卸和闭合管路夹以及时处理突发情况,提高临床异常情况处理的快捷性、提升体外循环管路组件的安全性和有效避免了体外循环不良事件的发生。 (略) 场上无一种体外循环管路组件具备此功能。 本实用新型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集液袋Y型三通管的设计,可实现医护人员操作步骤一体化、操作流程简短化,节约了操作时间。Y型三通分支管路中设有单向瓣膜,能够有效防止预冲废液重新返回到循环血路中。该项技术克服了现有通用管路存在的缺点,具有高度产业利用价值,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 | ||
技术评估内容 | |||
技术团队名称 | 海军军医大学 (略) 肾脏病科 | ||
技术团队人数 | 10人以下 | ||
技术团队简介 | 团队由医疗、护理人员6人组成,团队成员长期从事血液净化技术工作,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陈静 | ||
技术团队负责人(附简历) | 从事护理工作 33年,荣获第 49 届南*格尔奖章,在血液净化领域有着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多年来致力于血液净化体外血液循环安全护理和科研工作,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 ||
法律意见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 是 |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涉及的技术的所有权人为 (略) 。 (略) 已投权委托中国融 (略) (略) (以下简 (略) )代为处置本项目专利技术,参与交易洽谈,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等事项。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
基本情况 | 法人名称 | 中国融 (略)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海淀区复兴路*63号1号楼3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交易类型 | 转让 | ||
转让交易条件 | 交易金额 | 交易入门费/交易底价(万元) | 10.00 |
是否包含产品销售分成 | 否 | ||
产品销售分成说明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付款要求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付款要求:本项目专利转让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应在技术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付款时间及条件以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在项目挂牌公告2、期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经交易所和转让方审核后,即获得竞买人资格,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申请书》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交易,按照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上技所在受让方确定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受让方若发生以下行为即视为违约,该受让方须承担。5、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上海技术交易所有权向受让方追偿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以不了解技术交易标的现状、瑕疵或相关风险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贵等情形的;(2)以转让方未尽实披露等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3)其他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6、《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出具技术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7、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事项,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受让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举牌受让。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其他:可补充。 | ||
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内(挂牌到期之日 17 时前),意向受让方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上海技术交易所保证金结算账户(户名:上 (略) ,帐号:*0398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逾期无效。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退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 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会同转让方审查意向方资格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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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项目编号 | Z* |
项目类型 | 技术转让 | ||
挂牌起始日 | ** | 挂牌截止日 | ** |
是否为技术成果组合 | 否 | 技术成果数量 | 1 |
标的名称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
技术领域 |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 ||
标的权证类型 | 专利 |
权证编号 | 序号 | 名称 | 权证编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失效日 |
1 |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 | ZL*.0 | ** | ** | ** |
获得资助情况 (国家计划课题等) | 2016 年上海青年护理人才培养自助计划 | ||
项目阶段 | 试生产 | ||
技术成熟度(TRL) | TRL4 | 进行了基本部件集成,但与最终产品系统相比,并非真正的集成。 | |
样品/样机 | 无 | ||
是否有试用报告 | 否 | ||
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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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效果与指标 | 现设计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267-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要求。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包含了血液透析治疗必备的动脉管路、静脉管路、气泡收集器、压力监测器、集液袋、采样口及与管路连接的侧支等部件。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为一次性使用,可实现体外循环管路预冲、排气、废液收集、压力监测、药物注射、血标本采样等功能,可满足临床实施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血液净化治疗技术需求。 | ||
技术推广及应用前景效益(风险和效益) | 现设计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规避了通用管路存在的弊端。动、静脉管路夹设有可拆卸式连接卡环,可将动、静脉管路位置进行固定,以避免管路因重力牵拉,而造成穿刺针移位或滑脱。患者行血液透析治疗过程时,医护人员可通过快速找到管路夹进行拆卸和闭合管路夹以及时处理突发情况,提高临床异常情况处理的快捷性、提升体外循环管路组件的安全性和有效避免了体外循环不良事件的发生。 (略) 场上无一种体外循环管路组件具备此功能。 本实用新型的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路组件,集液袋Y型三通管的设计,可实现医护人员操作步骤一体化、操作流程简短化,节约了操作时间。Y型三通分支管路中设有单向瓣膜,能够有效防止预冲废液重新返回到循环血路中。该项技术克服了现有通用管路存在的缺点,具有高度产业利用价值,值得临床推广与应用。 | ||
技术评估内容 | |||
技术团队名称 | 海军军医大学 (略) 肾脏病科 | ||
技术团队人数 | 10人以下 | ||
技术团队简介 | 团队由医疗、护理人员6人组成,团队成员长期从事血液净化技术工作,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陈静 | ||
技术团队负责人(附简历) | 从事护理工作 33年,荣获第 49 届南*格尔奖章,在血液净化领域有着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多年来致力于血液净化体外血液循环安全护理和科研工作,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1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 ||
法律意见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 是 | ||
是否存在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涉及的技术的所有权人为 (略) 。 (略) 已投权委托中国融 (略) (略) (以下简 (略) )代为处置本项目专利技术,参与交易洽谈,并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等事项。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
基本情况 | 法人名称 | 中国融 (略)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海淀区复兴路*63号1号楼3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交易类型 | 转让 | ||
转让交易条件 | 交易金额 | 交易入门费/交易底价(万元) | 10.00 |
是否包含产品销售分成 | 否 | ||
产品销售分成说明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付款要求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付款要求:本项目专利转让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受让方应在技术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付款时间及条件以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在项目挂牌公告2、期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经交易所和转让方审核后,即获得竞买人资格,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申请书》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3、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交易,按照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上技所在受让方确定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受让方若发生以下行为即视为违约,该受让方须承担。5、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上海技术交易所有权向受让方追偿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以不了解技术交易标的现状、瑕疵或相关风险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贵等情形的;(2)以转让方未尽实披露等为由发生逾期,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向转让方追责等情形的;(3)其他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6、《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出具技术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7、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事项,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受让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3、接受联合方式举牌受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举牌受让。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其他:可补充。 | ||
保证金事项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内(挂牌到期之日 17 时前),意向受让方将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上海技术交易所保证金结算账户(户名:上 (略) ,帐号:*03988,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逾期无效。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退还。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 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60个工作日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会同转让方审查意向方资格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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