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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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招标公告


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项目编号:ZTSY-ZY-*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 (略) )

共同编制

2024年6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4

第七章 评审方法39

第八章 采购合同(草案)49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 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 (采购标的)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7 月 2日 09: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ZTSY-ZY-*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 元

5、最高限价:*元

6、采购需求:本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7、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9、所属划分: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时间: 2024年6月 19 日至 2024年6月 27日 ,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3、获取方式:

现场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报名申请表原件(附件1)、单位介绍信原件(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7月 2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 **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评标室

六、本次磋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  (略) 雁江区天台路368号

联系人: 文先生

联系方式: 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中天 (略)

地址:  (略) 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0层1006号(总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0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8-*

2024年6月 14 日


附件1:

报名申请表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










签 字

确 认

以上内容真实 。

我已在网上公告内熟知采购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技术、服务需求,无异议,参与报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介 绍 信

中天 (略) :

兹有我单位XXX(经办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码)携带我单 (略) 办理“XXXX”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XXXX 号)报名事宜,并郑重承诺:

一、本次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用于接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通讯地址为:XXXX、电子邮箱为:XXXX、手机号码为:XXXX(仅限一个),我单位愿意承担因相关信息变更或者有误等情况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请予接洽为盼。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有效期XX天)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属于磋商程序问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属于评标问题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答复;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028-*;

联系地址: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邮政编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地址: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略) 雁江区天台路368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16

其它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为参照。

二、总 则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中天 (略)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按规定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4. 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 (略)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注:本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提供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 (略)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4.成交结果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效供应商分包。

28.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效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及《 (略)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略) 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采购。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略) 人民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 (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复印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单位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7、供应商人须提供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时提供本证明书。)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2.项目编号:ZTSY-ZY-*

3.项目概况: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并形成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二、项目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内容及成果

(1)依据《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略) 水利厅川水发〔2004〕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报告》)。

(2)《报告》成果满足相关专家审查要求,以《报告》文本及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最终成果提交。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30日历天。

2、履约地点: (略) 城区。

3、付款方式:提交成果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4、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①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必须遵守本项目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②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在执行本项目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争端,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不成,应提交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6、知识产权:供应商服务过程使用的资料等不得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否则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追究其项目责任。设计成果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签章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注:本章所包含的全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目 录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竞争性磋商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三、承诺函

四、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性文件

一、报价表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四、技术要求应答表

五、商务应答表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七、实施方案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供应商地址: 。

成立时间: 。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略) 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采购项目编号)的      (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磋商、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中天 (略) :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

二、竞争性磋商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致:中天 (略)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 (略) 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向贵单位作如下保证:

1、我方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2、我方已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本次采购将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不恶意报价( (略) 场价格或者低于成本价)。

3、我方接受供应商须知的各项要求,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承诺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限内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4、本声明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性质。 (略) 法定代表人委托,为我方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5、我方同意按照贵单位的要求提供与磋商、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不齐,责任自负。

6、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 90 天。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三、承诺函

中天 (略) :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 (略)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我公司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性文件

一、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报价(元)









响应报价(小写): 元 ;大写:




注:1. 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资料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

2.应完整填写服务的名称或服务内容。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四、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应答

偏离及影响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应答与采购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中列出,但应在“偏离及影响”栏中填写“无偏离无影响”,其他栏目可不填报。

3.采购文件中标明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若响应负偏离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应答

偏离及影响


















注:1.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应在“偏离及影响”栏中注明 “无偏离无影响”,其他栏目可不填报。

3.采购文件中标明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若响应负偏离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中天 (略) :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郑重承诺: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 XXX

七、实施方案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响应总价

小写     元


大写:

备注



注:1、报价应是最终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总价包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第七章 评审方法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4)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5)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本项目实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各自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20%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2

人员配置20%

20分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水文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得5分,具有有水文中级工程师得3分,提供水文类中级工程师以下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1.其它人员(4名):具有水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一人得3分,具有有水文中级工程师一人得2分,提供水文类中级以下职称不得分,其中至少有一名同时具备水利管理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

注:

1.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分,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


3

项目实施方案50%

50分

1、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作进度计划、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 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完全体现上述内容且符合磋商文件内容的得9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3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9分。

2、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图、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完全体现上述内容且符合磋商文件内容的得10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0分。

3、项目理解与认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资料收集、项目分析、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及补救措施等方面) 进行评审,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12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2分。

4、质量保障方案: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9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 3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 9分。

5、后续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审,后续服务内容的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10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5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0分。

注: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指:项目名称不符、方案与项目需求不一致、实施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非针对性编制,内容夸大其词或与本项目不相关、逻辑性错误或内容相互矛盾、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组织无条理性、进度计划安排混乱,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


4

履约能力10%

10分

自**日(含)具有一个本项目类似案例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

类似案例是指:具有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相关业绩。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所有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商印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委托方(*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方):XXXXXX

签 订 时 间:XXXX年 XX月

签 订 地 点: (略)

有 效 期 限:到本报告编制结束款项付清后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书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委托方(*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方):XXXXXX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技术咨询合同 ?

2.技术培训合同 £

3.技术中介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二〇二X 年 XX 月 XX (略)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暨《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服务内容

5.1 服务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报告》编制工作。

5.2 技术指标和参数(或考核指标):

*方按相关技术要求,在合同签定后并由*方按要求提供*方所需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报告》编制工作,且通过专家评审。

5.3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保证:

同上。

第六条 计划安排

6.1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地点:XXX。

6.2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期限:同本合同5.2条约定。

6.3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进度:同本合同5.2条约定。

第七条 工作条件

7.1 委托方为受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1)提供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包括:《报告》中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

(2)提供场地、设施和实验条件等包括:无。

7.2 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时间:无。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8.1 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方确定。

8.2 验收方法:由*方聘请专家评审。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为 XX 元整,该费用为包干费用,*方不再支付*方其他任何费用;

其中:(1)技术咨询报酬 XX 元整(含专家评审费)。

(2)无相关资料费、无技术中介活动经费等费用。

9.2 服务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在通过专家评审且*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无。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方应当在*方支付货款前向*方提供等额发票。*方未开具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有权暂缓支付直至*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造成损失的均由*方承担。

第十条 费用结算办法

10.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10.2 实际支出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无。

10.3 服务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方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将*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移交*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双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 十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方不能执行*方委托的编制任务。

(2)*方不能按期支付*方编制费用。

(3)*方将编制任务委托给第三人的。

12.2 合同解除后,对于因*方违约的情形,已履行部分给予*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编制任务的,*方有权要求*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13.2*方应当专业独立的完成本次服务内容,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4.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地管辖 (略) 起诉。

第十五条 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方向*方提供本《报告》分析计算最后成果 6份。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报告》正式提交后止。

*方应对本次服务中获得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保密,该条款不因合同终止无效。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XXXXXX

(盖章)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XXXXXX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XXX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XXXXXX






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项目编号:ZTSY-ZY-*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 (略) )

共同编制

2024年6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4

第七章 评审方法39

第八章 采购合同(草案)49


第1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 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 (采购标的)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7 月 2日 09: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ZTSY-ZY-*

2、采购项目名称: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 元

5、最高限价:*元

6、采购需求:本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7、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9、所属划分: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时间: 2024年6月 19 日至 2024年6月 27日 ,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3、获取方式:

现场获取。获取采购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报名申请表原件(附件1)、单位介绍信原件(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7月 2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 **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评标室

六、本次磋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以公告形式发布。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  (略) 雁江区天台路368号

联系人: 文先生

联系方式: 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中天 (略)

地址:  (略) 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0层1006号(总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0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8-*

2024年6月 14 日


附件1:

报名申请表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










签 字

确 认

以上内容真实 。

我已在网上公告内熟知采购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技术、服务需求,无异议,参与报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介 绍 信

中天 (略) :

兹有我单位XXX(经办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码)携带我单 (略) 办理“XXXX”采购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XXXX 号)报名事宜,并郑重承诺:

一、本次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用于接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通讯地址为:XXXX、电子邮箱为:XXXX、手机号码为:XXXX(仅限一个),我单位愿意承担因相关信息变更或者有误等情况而导致的全部责任。

请予接洽为盼。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有效期XX天)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提交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

12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属于磋商程序问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属于评标问题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答复;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联 系 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028-*;

联系地址: (略) 雁江区文博苑文博路309号;

邮政编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4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地址: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略) 雁江区天台路368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5

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16

其它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所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为参照。

二、总 则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中天 (略)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按规定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4. 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 (略)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注:本项目不组织】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提供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 (略)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于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六、成交事项23.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4.成交结果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效供应商分包。

28.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效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及《 (略)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略) 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网址:http://**)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采购。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略) 人民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 (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复印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单位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7、供应商人须提供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原件;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时提供本证明书。)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资阳市城区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2.项目编号:ZTSY-ZY-*

3.项目概况: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开展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并形成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二、项目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内容及成果

(1)依据《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略) 水利厅川水发〔2004〕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报告》)。

(2)《报告》成果满足相关专家审查要求,以《报告》文本及专家审查意见作为最终成果提交。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30日历天。

2、履约地点: (略) 城区。

3、付款方式:提交成果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4、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违约责任:①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必须遵守本项目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②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在执行本项目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争端,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不成,应提交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6、知识产权:供应商服务过程使用的资料等不得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否则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追究其项目责任。设计成果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签章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注:本章所包含的全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目 录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竞争性磋商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三、承诺函

四、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性文件

一、报价表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四、技术要求应答表

五、商务应答表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七、实施方案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性质: 。

供应商地址: 。

成立时间: 。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略) 组织的采购编号为:     (采购项目编号)的      (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的磋商、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仅须出具此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中天 (略) :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为双面复印)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磋商的,仅须出具此授权委托

二、竞争性磋商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致:中天 (略)

根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 (略) 组织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向贵单位作如下保证:

1、我方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2、我方已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本次采购将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不恶意报价( (略) 场价格或者低于成本价)。

3、我方接受供应商须知的各项要求,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承诺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限内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4、本声明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性质。 (略) 法定代表人委托,为我方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5、我方同意按照贵单位的要求提供与磋商、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不齐,责任自负。

6、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 90 天。

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三、承诺函

中天 (略) :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应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资料整编,分析评价及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与评价工作资质(提供证明文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 (略)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我公司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性文件

一、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报价(元)









响应报价(小写): 元 ;大写:




注:1. 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资料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

2.应完整填写服务的名称或服务内容。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四、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应答

偏离及影响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应答与采购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中列出,但应在“偏离及影响”栏中填写“无偏离无影响”,其他栏目可不填报。

3.采购文件中标明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若响应负偏离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若有分包):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应答

偏离及影响


















注:1.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但应在“偏离及影响”栏中注明 “无偏离无影响”,其他栏目可不填报。

3.采购文件中标明有实质性要求的内容,若响应负偏离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中天 (略) :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郑重承诺: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XXX

日 期: XXX

七、实施方案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最后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响应总价

小写     元


大写:

备注



注:1、报价应是最终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的总价(总价包干)。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第七章 评审方法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4)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5)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性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本项目实行两轮报价,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各自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20%

2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0%×100。


2

人员配置20%

20分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水文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得5分,具有有水文中级工程师得3分,提供水文类中级工程师以下不得分,本项最多得5分。

1.其它人员(4名):具有水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一人得3分,具有有水文中级工程师一人得2分,提供水文类中级以下职称不得分,其中至少有一名同时具备水利管理类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

注:

1.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分,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材料。


3

项目实施方案50%

50分

1、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作进度计划、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 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完全体现上述内容且符合磋商文件内容的得9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3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9分。

2、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图、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完全体现上述内容且符合磋商文件内容的得10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0分。

3、项目理解与认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资料收集、项目分析、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及补救措施等方面) 进行评审,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12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2分。

4、质量保障方案: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9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 3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 9分。

5、后续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审,后续服务内容的完整、措施可行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10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定供应商的每项方案中每有一处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的每一项扣2.5分;方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扣10分。

注:不切实际或有逻辑性错误或不具有针对性指:项目名称不符、方案与项目需求不一致、实施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非针对性编制,内容夸大其词或与本项目不相关、逻辑性错误或内容相互矛盾、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组织无条理性、进度计划安排混乱,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


4

履约能力10%

10分

自**日(含)具有一个本项目类似案例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

类似案例是指:具有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相关业绩。

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所有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商印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

委托方(*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方):XXXXXX

签 订 时 间:XXXX年 XX月

签 订 地 点: (略)

有 效 期 限:到本报告编制结束款项付清后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书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委托方(*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方):XXXXXX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技术咨询合同 ?

2.技术培训合同 £

3.技术中介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二〇二X 年 XX 月 XX (略)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

(略) 城区雁南桥等11座桥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暨《 (略) 城区雁南桥、 (略) 场人行桥、松涛桥、新华桥、矮子桥、三贤廊桥、春天桥、筏子桥、天宫桥、曲径桥、生态1号桥等十一座桥梁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服务内容

5.1 服务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报告》编制工作。

5.2 技术指标和参数(或考核指标):

*方按相关技术要求,在合同签定后并由*方按要求提供*方所需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报告》编制工作,且通过专家评审。

5.3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保证:

同上。

第六条 计划安排

6.1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地点:XXX。

6.2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期限:同本合同5.2条约定。

6.3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进度:同本合同5.2条约定。

第七条 工作条件

7.1 委托方为受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1)提供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包括:《报告》中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

(2)提供场地、设施和实验条件等包括:无。

7.2 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时间:无。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8.1 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方确定。

8.2 验收方法:由*方聘请专家评审。

第九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9.1 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为 XX 元整,该费用为包干费用,*方不再支付*方其他任何费用;

其中:(1)技术咨询报酬 XX 元整(含专家评审费)。

(2)无相关资料费、无技术中介活动经费等费用。

9.2 服务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在通过专家评审且*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无。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方应当在*方支付货款前向*方提供等额发票。*方未开具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有权暂缓支付直至*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造成损失的均由*方承担。

第十条 费用结算办法

10.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10.2 实际支出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无。

10.3 服务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方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将*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移交*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双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签约方可在 十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方不能执行*方委托的编制任务。

(2)*方不能按期支付*方编制费用。

(3)*方将编制任务委托给第三人的。

12.2 合同解除后,对于因*方违约的情形,已履行部分给予*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编制任务的,*方有权要求*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13.2*方应当专业独立的完成本次服务内容,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按照合同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4.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地管辖 (略) 起诉。

第十五条 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方向*方提供本《报告》分析计算最后成果 6份。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报告》正式提交后止。

*方应对本次服务中获得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保密,该条款不因合同终止无效。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受托方:XXXXXX

(盖章)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XXXXXX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XXX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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