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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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特种设备危险源因素

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3.1 一般事故

3.2 较大事故

3.3 重大事故

3.4 特别重大事故

4、 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

4.1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指挥中心

4.2 指挥中心职责

4.3 指挥中心办公室

4.4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4.5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4.7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5、 预防预警

5.1 信息监测

5.2 风险监测

5.3 预防措施

5.4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5 预警变更、解除

6、?应急响应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处置

6.4 响应保障

6.5 安全防护

6.6 响应终止

7、?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理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理赔

7.4 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 装备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社会动员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与演练

9.2 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略) 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池市监办〔2020〕120号)和《 (略) 贵池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贵安字〔2018〕6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1.3.2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它特种设备。

1.4工作原则

1.4.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2 本预案是处理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的规定。

1.4.3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还应遵循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规定。

2、特种设备危险源因素

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锅炉爆炸;压力容器(含气瓶、汽车罐车、高压氧舱)爆炸和盛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泄漏;压力管道爆炸、失稳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泄漏;起重机械倾覆、失效、机械故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速超载、侧翻、碰撞;电梯冲顶、坠落;客运索道机械故障、钢索失效;大型游乐设施机械故障、结构失稳等。这些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窒息、中毒、灼伤、烫伤、高空坠落、重物坠落、失稳倾翻、挤压、打击、碰撞等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1一般事故(Ⅳ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2较大事故(Ⅲ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3重大事故(Ⅱ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

4.1 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1.1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略) 场监管局和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4.1.2 区局局长任指挥中心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特种设备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4.2指挥中心职责

组织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备,应急队*的协调和调动;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人员;落实事故状态下设立的应急小组等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各级人员的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接受区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4.3指挥中心办公室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监管局。

4.4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制定、更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督促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与保养;事故发生时在指挥中心的指挥下负责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现场联络和对外联系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救援工作的安排及协调;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研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

4.5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4.5.1 特种设备监管局:负责接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行政执法。

4.5.2 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为事故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提供车辆、通讯和后勤保障;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信息舆情监测和控制。

4.5.3 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4.5.4 各市场监管所:参与协助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配合调查处理及善后协调工作。

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4.7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和人员,及时 (略) 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情况。

5、预防预警

5.1信息监测

指挥中心办公 (略) 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分类排查、消除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加强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5.2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略) 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 (略) 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略)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指南,及时将查找出并确认的风险点清单,录入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分析研究,确定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5.3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依技术规范要求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幼 (略) 、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5.4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4.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5.4.2 预警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公告原则: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区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三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池市监办〔2020〕120号)执行。

5.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 (略) 场监管局和区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 (略) 场监管局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 (略) 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一般以上事故,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 (略) 场监管部门。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在第一时间口头(电话)或书面简要报告初步情况,随后书面跟踪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论、网上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6.2响应行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局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启动预案,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设立综合组、技术组、舆情控制组、善后协调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综合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特种设备监管局、 (略) 场监管所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各组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上级领导的联系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的开展;负责联系和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等工作;与参加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协助专业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现场作业,对事故现场人员进行搜救、疏散,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等工作。

技术组:由特种设备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专家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设备安全进行监测,为事故现场设备安全状况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并执行有关预防措施。

舆情控制组:由办公室、特种设备监管局和 (略) 场监管所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动态和救援情况、新闻媒体监测、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协助县委、县政府宣传部门开展事故宣传报道、舆情控制工作。

善后协调组: (略) 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局组成。主要任务: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

(2)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协调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队*、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

(3)传达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 (略) 场监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区局应 (略) 局报告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6.3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6.3.1 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6.3.2 抢救疏散人员

及时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做好组织人员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和清场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6.3.3 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结合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划定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四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6.3.4 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特点,协调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3.5 泄漏处置和紧急停用设备

对泄漏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储罐、气瓶等),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置。

6.3.6 排查事故原因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6.3.7 社会动员

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动员、调动当地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等方面的工作事项,尽可能为救援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6.3.8 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提交区涉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4响应保障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人员值班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和人员按时到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指挥长,通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30分钟内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人员和应急车辆必须集结到位。

6.5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6.6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7、善后工作

7.1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7.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7.3保险理赔

受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8、应急保障

8.1装备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8.2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案。

8.3社会动员

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9.2 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特种设备危险源因素

3、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3.1 一般事故

3.2 较大事故

3.3 重大事故

3.4 特别重大事故

4、 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

4.1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指挥中心

4.2 指挥中心职责

4.3 指挥中心办公室

4.4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4.5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4.7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5、 预防预警

5.1 信息监测

5.2 风险监测

5.3 预防措施

5.4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5 预警变更、解除

6、?应急响应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处置

6.4 响应保障

6.5 安全防护

6.6 响应终止

7、?善后工作

7.1 善后处理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理赔

7.4 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 装备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社会动员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与演练

9.2 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略) 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池市监办〔2020〕120号)和《 (略) 贵池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贵安字〔2018〕6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1.3.2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预案的其它特种设备。

1.4工作原则

1.4.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2 本预案是处理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的规定。

1.4.3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还应遵循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规定。

2、特种设备危险源因素

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锅炉爆炸;压力容器(含气瓶、汽车罐车、高压氧舱)爆炸和盛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泄漏;压力管道爆炸、失稳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泄漏;起重机械倾覆、失效、机械故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超速超载、侧翻、碰撞;电梯冲顶、坠落;客运索道机械故障、钢索失效;大型游乐设施机械故障、结构失稳等。这些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窒息、中毒、灼伤、烫伤、高空坠落、重物坠落、失稳倾翻、挤压、打击、碰撞等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1一般事故(Ⅳ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2较大事故(Ⅲ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3重大事故(Ⅱ级)

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应急管理体系与职责

4.1 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4.1.1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略) 场监管局和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4.1.2 区局局长任指挥中心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特种设备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4.2指挥中心职责

组织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备,应急队*的协调和调动;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人员;落实事故状态下设立的应急小组等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各级人员的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接受区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4.3指挥中心办公室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监管局。

4.4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制定、更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督促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与保养;事故发生时在指挥中心的指挥下负责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现场联络和对外联系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救援工作的安排及协调;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全区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研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

4.5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4.5.1 特种设备监管局:负责接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行政执法。

4.5.2 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为事故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提供车辆、通讯和后勤保障;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媒体信息舆情监测和控制。

4.5.3 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4.5.4 各市场监管所:参与协助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配合调查处理及善后协调工作。

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4.7 现场应急处置小组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小组,具体负责、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和人员,及时 (略) 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情况。

5、预防预警

5.1信息监测

指挥中心办公 (略) 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分类排查、消除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加强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5.2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略) 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 (略) 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 (略)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指南,及时将查找出并确认的风险点清单,录入风险点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分析研究,确定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加强特种设备巡查跟踪,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予以研判,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预警信息。

5.3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兼职机构或者设专、兼职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依技术规范要求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一是强化学校、幼 (略) 、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二是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三是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四是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5.4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4.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5.4.2 预警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后,进行初步研判,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公告原则: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区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三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池市监办〔2020〕120号)执行。

5.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 (略) 场监管局和区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 (略) 场监管局报告。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 (略) 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一般以上事故,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 (略) 场监管部门。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可在第一时间口头(电话)或书面简要报告初步情况,随后书面跟踪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论、网上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6.2响应行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局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启动预案,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设立综合组、技术组、舆情控制组、善后协调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综合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特种设备监管局、 (略) 场监管所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现场各组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上级领导的联系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的开展;负责联系和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等工作;与参加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协助专业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现场作业,对事故现场人员进行搜救、疏散,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等工作。

技术组:由特种设备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专家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设备安全进行监测,为事故现场设备安全状况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并执行有关预防措施。

舆情控制组:由办公室、特种设备监管局和 (略) 场监管所人员组成。主要任务: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动态和救援情况、新闻媒体监测、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协助县委、县政府宣传部门开展事故宣传报道、舆情控制工作。

善后协调组: (略) 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局组成。主要任务: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

(2)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协调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队*、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

(3)传达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 (略) 场监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区局应 (略) 局报告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6.3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6.3.1 事故单位自救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6.3.2 抢救疏散人员

及时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做好组织人员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和清场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6.3.3 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

结合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划定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四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6.3.4 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特点,协调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3.5 泄漏处置和紧急停用设备

对泄漏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储罐、气瓶等),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置。

6.3.6 排查事故原因

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6.3.7 社会动员

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动员、调动当地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等方面的工作事项,尽可能为救援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6.3.8 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提交区涉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4响应保障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人员值班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和人员按时到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指挥长,通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30分钟内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人员和应急车辆必须集结到位。

6.5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时,参加应急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6.6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7、善后工作

7.1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7.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有关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7.3保险理赔

受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8、应急保障

8.1装备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队*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8.2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研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案。

8.3社会动员

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9.2 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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