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关于开展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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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关于开展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的通知

为做好我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工作,加快我县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 (略) 农业 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8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荔波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扩大全株青贮玉米、黑麦草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增加饲草料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

二、主要奖补内容和标准

以实际收储量为标准,对收储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新建青贮窖(池)和草料库的各类经营主体进行补助。优先向流转土地自种、订单收购、托管种植等形式收储的组织倾斜,优先扶持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合作社)。

补助标准测算:按每立方米储量800公斤折算,每吨优质饲草料补助标准53元;新建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标准为35元、草料库每平方米30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牛羊规模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须持有效的工商登记、具备明确法人责任的主体,配备饲草料收贮设施设备。

(二)申报程序

牛羊规模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自愿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实施主体要确定计划收贮饲草料种类、收贮数量及新建青贮窖(池)或草料库规模等。

(三)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1.所申报内容与其他项目重复;

2.申报主体、申报材料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

四、补助资金发放

中央财政资金发放采取“先收贮(建)后补”方式。即先由收贮单位(实施单位)垫资收贮(建设)后发放补助。补助资金核定后,在县级人民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完成任务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通过财政直拨方式支付补助款。

五、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撰写申报表,并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对于项目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核过程中将不予立项。

2.项目申报主体于**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送达荔波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逾期将不再接收。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莫家智 0854-*886

为做好我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工作,加快我县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 (略) 农业 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8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荔波县2024年“粮改饲”项目,扩大全株青贮玉米、黑麦草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增加饲草料收贮量,全面提升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

二、主要奖补内容和标准

以实际收储量为标准,对收储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新建青贮窖(池)和草料库的各类经营主体进行补助。优先向流转土地自种、订单收购、托管种植等形式收储的组织倾斜,优先扶持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适度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合作社)。

补助标准测算:按每立方米储量800公斤折算,每吨优质饲草料补助标准53元;新建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标准为35元、草料库每平方米30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牛羊规模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须持有效的工商登记、具备明确法人责任的主体,配备饲草料收贮设施设备。

(二)申报程序

牛羊规模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自愿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实施主体要确定计划收贮饲草料种类、收贮数量及新建青贮窖(池)或草料库规模等。

(三)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1.所申报内容与其他项目重复;

2.申报主体、申报材料或申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申报对象明显不具备实施条件。

四、补助资金发放

中央财政资金发放采取“先收贮(建)后补”方式。即先由收贮单位(实施单位)垫资收贮(建设)后发放补助。补助资金核定后,在县级人民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完成任务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通过财政直拨方式支付补助款。

五、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撰写申报表,并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对于项目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核过程中将不予立项。

2.项目申报主体于**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送达荔波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逾期将不再接收。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莫家智 085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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