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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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 (PGKYGSFGXYD*)招标人为 (略) (略) 生产技术室,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详见《项目需求清单》、补充说明及附件。3.申请人资格要求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1)营业执照3.3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3.4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财务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资料评审: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能力要求:1.申请人需有选矿厂:自有的提供相应手续;租赁他人选厂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2.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须具有完整的选铁、选钛(钛中矿或钛精矿)生产线且铁精矿生产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 ①资料评审: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提供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资料上,须有铁精矿生产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的相关表述。 ②现场评审:查看完整的生产线并对铁精矿实际生产能力进行评估,以采购人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为准,该评估数据作为各合格申请人铁精矿量分配基数。其他要求:1.申请人排尾能力要求①选厂自有且尾矿库或干堆场自有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之一:尾矿库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②选厂自有但无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须提供:尾矿库或干堆场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③选厂为租赁性质、选厂所有人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与选厂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选厂的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④选厂为租赁性质、选厂所有人无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选厂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尾矿库或干堆场产权使用协议(三方使用协议或申请人与尾矿库干堆场所有人使用协议);同时提供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本条要求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内容为上述材料,现场评审为核实尾矿库或干堆场是否真实存在,由兴茂公司牵头,矿业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为准。2.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应具有完备的安评、环评等合法经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资料评审: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或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供加盖公章的安全、环保生产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未被鞍(攀)钢列为黑(灰)名单、攀钢纪委A、B类单位与人员名单(批准实施例外管理的除外)、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灰名单、政府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不属于政府部门限制生产单位。(资料评审:提供承诺书,版本已在预审文件内,申请人自行填写)。4. (略) “2023年度密地区域规格矿与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的单位参与此项目询比,申请文件提供资格预审文件中《承诺书》与兴茂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密地区域规格矿与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合同,即视为资料评审合格;其他参加此项目询比的申请人,需提供上述材料进行资料评审,资料评审合格后, (略) 牵头,矿业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资料与现场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此项目报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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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 (PGKYGSFGXYD*)招标人为 (略) (略) 生产技术室,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太阳湾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详见《项目需求清单》、补充说明及附件。3.申请人资格要求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1)营业执照3.3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3.4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财务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资料评审: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能力要求:1.申请人需有选矿厂:自有的提供相应手续;租赁他人选厂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2.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须具有完整的选铁、选钛(钛中矿或钛精矿)生产线且铁精矿生产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 ①资料评审: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提供的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资料上,须有铁精矿生产能力在10万吨/年以上的相关表述。 ②现场评审:查看完整的生产线并对铁精矿实际生产能力进行评估,以采购人出具的现场考察报告为准,该评估数据作为各合格申请人铁精矿量分配基数。其他要求:1.申请人排尾能力要求①选厂自有且尾矿库或干堆场自有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之一:尾矿库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②选厂自有但无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须提供:尾矿库或干堆场租用排尾的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③选厂为租赁性质、选厂所有人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与选厂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同时提供被租赁选厂的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④选厂为租赁性质、选厂所有人无自有尾矿库或干堆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选厂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尾矿库或干堆场产权使用协议(三方使用协议或申请人与尾矿库干堆场所有人使用协议);同时提供尾矿库或干堆场运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支撑材料之一。本条要求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资料评审内容为上述材料,现场评审为核实尾矿库或干堆场是否真实存在,由兴茂公司牵头,矿业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为准。2.申请人(或申请人租赁的选矿厂)应具有完备的安评、环评等合法经营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资料评审:提供县级及以上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或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供加盖公章的安全、环保生产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未被鞍(攀)钢列为黑(灰)名单、攀钢纪委A、B类单位与人员名单(批准实施例外管理的除外)、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灰名单、政府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不属于政府部门限制生产单位。(资料评审:提供承诺书,版本已在预审文件内,申请人自行填写)。4. (略) “2023年度密地区域规格矿与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项目的单位参与此项目询比,申请文件提供资格预审文件中《承诺书》与兴茂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密地区域规格矿与排土场废石外委加工》合同,即视为资料评审合格;其他参加此项目询比的申请人,需提供上述材料进行资料评审,资料评审合格后, (略) 牵头,矿业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资料与现场评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此项目报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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