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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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个体工商户分类是在分型的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一)基本概念。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标准。

1.基础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单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

2.具体条件

(1)生存型: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被税务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注:统计单位纳入升规入统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为发展型。

(三)工作措施。

1.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202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进行判定,每年同期进行一次集中分型更新。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税务局、人社局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7月底前将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分型结 (略) 市场监管局,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同步标注至“个体工商户名录”;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上级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场监管局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 (略) 场监管局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一)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略) 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 (略) 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标准。

1.基础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单位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具体标准

(略) 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征、特色产业等进行调整,研究细化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 (略) 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略) 级以上主管单位荣誉的;

B.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C. (略) 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D.在“小个专”党建方 (略) 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C.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D.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E.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3)“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B. (略) 级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市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4)“新兴”类:

“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B.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D.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三)工作措施。

1.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提供相应证明。

(2)单位推荐:各相关部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个体工商户,进行推荐认定“名特优新”。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略) 各行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 (略) 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认定一户。

3.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场监管局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 (略) 为单位进行。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单位,指导各行业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申报。

按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按照逐级复核的原则,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样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10%,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复核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并将复核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 (略) 场监管总局。

我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个私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5.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 (略) 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单位同意的。

三、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个体工商户分类是在分型的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一)基本概念。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标准。

1.基础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单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

2.具体条件

(1)生存型: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被税务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注:统计单位纳入升规入统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为发展型。

(三)工作措施。

1.分型方式

首次分型以2024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进行判定,每年同期进行一次集中分型更新。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略) 税务局、人社局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7月底前将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分型结 (略) 市场监管局,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同步标注至“个体工商户名录”;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查询公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上级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场监管局按权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 (略) 场监管局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一)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 (略) 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 (略) 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标准。

1.基础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单位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具体标准

(略) 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征、特色产业等进行调整,研究细化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 (略) 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略) 级以上主管单位荣誉的;

B.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C. (略) 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D.在“小个专”党建方 (略) 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2)“特色”类:

“特色”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C.经营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D.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E.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3)“优质”类:

“优质”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

B. (略) 级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C.个体工商户从事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技艺、少数民族文化、农村生产生活遗产等传统文化产业相关的;

D.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市级以上技能荣誉并从事关联行业;

E.参与标准制定、实施标准,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4)“新兴”类:

“新兴”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新兴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

B.依托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从事线上经营、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且口碑评价较好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扶贫助贫、知识科普等作出积极贡献的;

D.经营者从事“四新”经济形态,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三)工作措施。

1.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提供相应证明。

(2)单位推荐:各相关部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个体工商户,进行推荐认定“名特优新”。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略) 各行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 (略) 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认定一户。

3.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场监管局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 (略) 为单位进行。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单位,指导各行业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自主申报。

按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按照逐级复核的原则, (略) 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样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10%,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复核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并将复核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 (略) 场监管总局。

我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个私协会表彰、表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5.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 (略) 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单位同意的。

三、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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