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新泉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新圩镇新兴人饮取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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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新泉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新圩镇新兴人饮取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广西海江 (略) 编制的《灵山县 (略) 新圩镇新兴人饮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3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 (略)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梯始村委,为已建项目。水厂通过取水泵房抽取大潮江原水经原水输水管道进入混凝池、沉淀池、消毒池、清水池,后通 (略) 输送至用水户使用。项目取水水源为大潮江,取水口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梯始村大潮江右岸,坐标东经109°17′43.5″,北纬22°21′18″。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5%,取水方式为机械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本项目类别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取水用途是制水供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主要是供水区内的生活退水和水厂运行期废水。供水区的生活退水主要退至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圩镇 (略) ,退水量37.*m3/a;净水厂生产废水主要为各种冲洗水及沉淀池排泥废水等,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废水及各车间冲洗水进入污泥池进行加药沉淀后上层清液回流利用,底泥脱水后排入附近耕地用于浇灌,退水量2.*m3/a,沉淀污泥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理,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00/(人·d),满足《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中100~140L/(人·d)及《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中≤140L/(人·d)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9日


灵山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广西海江 (略) 编制的《灵山县 (略) 新圩镇新兴人饮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3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 (略)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梯始村委,为已建项目。水厂通过取水泵房抽取大潮江原水经原水输水管道进入混凝池、沉淀池、消毒池、清水池,后通 (略) 输送至用水户使用。项目取水水源为大潮江,取水口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梯始村大潮江右岸,坐标东经109°17′43.5″,北纬22°21′18″。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5%,取水方式为机械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本项目类别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取水用途是制水供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主要是供水区内的生活退水和水厂运行期废水。供水区的生活退水主要退至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圩镇 (略) ,退水量37.*m3/a;净水厂生产废水主要为各种冲洗水及沉淀池排泥废水等,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废水及各车间冲洗水进入污泥池进行加药沉淀后上层清液回流利用,底泥脱水后排入附近耕地用于浇灌,退水量2.*m3/a,沉淀污泥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理,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1774.5m3/d,年取水量49.*m3/a,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00/(人·d),满足《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中100~140L/(人·d)及《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中≤140L/(人·d)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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