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乐山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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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乐山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通知公告

为切 (略) 场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规范、 (略) 场秩序和环境, (略) 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略) (略) 场秩序良好,侵权套牌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假劣种子数量显著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优化品种管理,提升品种准入标准,完善品种追溯体系,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提高种源质量;加强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备案率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不发生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略) 场净化取得明显成效。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 (略) 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达到100%;上级部门专班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的风尚,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育种单位保护意识,鼓励育种者及时申请保护,引导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二)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2.加强品种审定(认定)监管。严 (略) 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继续开展自主试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常态化整治。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持续推进品种展示示范和跟踪评价,依法加大问题品种撤销力度。〔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3.严格制种基地监管。 (略) 农作物主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种子管理站、种业发展科、执法监督科,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4.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经营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种子及时查处,严防不合 (略) 场。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遭受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责任单位: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种业发展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5. (略) 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 (略) 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 (略) 场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畜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执法监督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6.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要求。 (略) 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 (略) 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种业发展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7.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8.推行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 (略) 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9.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0.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1.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按照农 (略) 法院《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2.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3.加强监管执法队*建设。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动种业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办理种业案件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五)强化宣传培训

1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并 (略) 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略) 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官网(或地方政府网站) (略) 局备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细抓实,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实效。

(三)强化队*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2-3个)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联系人:

种业发展科(科技教育科) 章 立 电话:*

执法监督一科 方 滔 电话:*

政策法规科 杨 刚 电话:*

市种子管理站 颜学海 电话:*

市畜牧站 刘 星 电话:*

附件:1.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doc

2.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doc

通知公告

为切 (略) 场监管,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规范、 (略) 场秩序和环境, (略) 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略) (略) 场秩序良好,侵权套牌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假劣种子数量显著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优化品种管理,提升品种准入标准,完善品种追溯体系,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提高种源质量;加强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备案率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不发生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略) 场净化取得明显成效。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 (略) 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达到100%;上级部门专班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的风尚,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育种单位保护意识,鼓励育种者及时申请保护,引导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二)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2.加强品种审定(认定)监管。严 (略) 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继续开展自主试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常态化整治。做好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持续推进品种展示示范和跟踪评价,依法加大问题品种撤销力度。〔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3.严格制种基地监管。 (略) 农作物主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种子管理站、种业发展科、执法监督科,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4.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经营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种子及时查处,严防不合 (略) 场。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遭受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责任单位: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种业发展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5. (略) 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 (略) 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 (略) 场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畜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政策法规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执法监督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6.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要求。 (略) 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 (略) 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种业发展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7.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8.推行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 (略) 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9.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0.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1.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按照农 (略) 法院《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12.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3.加强监管执法队*建设。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动种业质量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办理种业案件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五)强化宣传培训

1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并 (略) 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种业发展科、市种子管理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略) 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官网(或地方政府网站) (略) 局备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抓细抓实,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实效。

(三)强化队*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2-3个)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联系人:

种业发展科(科技教育科) 章 立 电话:*

执法监督一科 方 滔 电话:*

政策法规科 杨 刚 电话:*

市种子管理站 颜学海 电话:*

市畜牧站 刘 星 电话:*

附件:1.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doc

2.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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