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路路通混凝土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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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路路通混凝土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广西海江 (略) 编制的《灵山县 (略) 路路通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5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 (略)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大塘村委扬屋岭,为已建项目。建设2条混凝土自动搅拌生产线,预计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m3/a,同时建设有1条混凝土排水管生产线,预计年产混凝土排水管一万件。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共有两口取水井。1#井位于厂区南面,井深35m,井径160mm,坐标东经109°11′47.5″,北纬22°23′52.1″。2#井位于厂区西北角,井深38m,井径160mm,坐标为东经109°11′45.7″,北纬22°23′55.7″。项目申请年取水量4.85万m3/a,日最大取水量177.87m3/d,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0%。取水用途为混凝土搅拌生产用水与设备、车辆和地面清洗用水。职工生活用水为自来水,不在本次申请取水范围内。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本项目类别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水泥制品(302)中的预拌混凝土,取水用途是工业用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其他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生产不产生退水;设备、车辆和场地冲洗用水部分经过蒸发消耗,废水回收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用水为自来水,生活用水产生退水量为0.0826万m3/a,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最终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污水排放总量小,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不会污染厂区周边水体,不对河道产生影响,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合并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合并后按照最新取水论证核定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77.87m3/d,年取水量4.85万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m3,混凝土排水管1万件。年取水量4.85万m3/a,生产用水用水指标0.20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水泥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用水定额通用值0.20m3/m3的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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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广西海江 (略) 编制的《灵山县 (略) 路路通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5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 (略)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大塘村委扬屋岭,为已建项目。建设2条混凝土自动搅拌生产线,预计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m3/a,同时建设有1条混凝土排水管生产线,预计年产混凝土排水管一万件。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共有两口取水井。1#井位于厂区南面,井深35m,井径160mm,坐标东经109°11′47.5″,北纬22°23′52.1″。2#井位于厂区西北角,井深38m,井径160mm,坐标为东经109°11′45.7″,北纬22°23′55.7″。项目申请年取水量4.85万m3/a,日最大取水量177.87m3/d,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0%。取水用途为混凝土搅拌生产用水与设备、车辆和地面清洗用水。职工生活用水为自来水,不在本次申请取水范围内。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本项目类别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水泥制品(302)中的预拌混凝土,取水用途是工业用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其他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生产不产生退水;设备、车辆和场地冲洗用水部分经过蒸发消耗,废水回收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用水为自来水,生活用水产生退水量为0.0826万m3/a,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最终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污水排放总量小,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不会污染厂区周边水体,不对河道产生影响,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合并取水许可水量的申请,合并后按照最新取水论证核定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77.87m3/d,年取水量4.85万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m3,混凝土排水管1万件。年取水量4.85万m3/a,生产用水用水指标0.20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水泥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用水定额通用值0.20m3/m3的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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